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劃分

一、學理觀點

  1. 契約主體
    (行政契約) 一方或雙方為行政機關。
    (私法契約) 雙方均為私人

  2. 契約標的
    (行政) 行政上法律效果為內容。
    (私法) 私法上法律效果為內容。

  3. 契約目的
    (行政) 追求公共利益為目的。
    (私法) 追求私法利益為目的。

  4. 結論:兼採契約標的與契約目的理論。

二、實務見解
釋字第533號: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