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銓敘部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大幅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制,然而在公務員及一般民眾間有兩極之看法。其較有爭議之修正內容,大致如下:
一、增列考績優等,以收鼓勵公務人員之效。 二、明白規定不得考列甲、乙等以上及考列丙、丁等之情形。 三、增加年終考績列優等之獎懲規 定。 四、修正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考列乙等及丙等之獎懲規定,公務人員如達三次丙等,將受資遣或退休而淘汰。此外,並增列主管人員考績不佳者調任非主管之機制,以及另予考績人員不得考列優等。 五、明定考列優等不得超過百分之五、甲等以上者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丙等不得低於百分之三;但司法官不適用丙等規定。 六、增列考績結果應辦理退休或資遣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之規定。
其中最引起矚目者,當屬「強制百分之三考績丙等」及「三次丙等淘汰機制」之規定。蓋考績丙等者於現行法中,僅有留原俸級之懲處,又未有輔導、教育促其改善之機制;故而修正草案中規定所屬機關應對其實施輔導,增進其服務品質。且基於考績制度之本旨,認為累積考績有丙等者,可見其無法改善其服務態度,故第二次列丙等者,應予以降級改敘,第三次列丙等者應予以資遣或辦理退休。此外,銓敘部認為因各行政機關並未落實考績之目的,各機關中甲等以上者比率甚高。故為落實考績,明定考績甲等以上之比例。並明定丙等之比例為百分之三。
然此於公務員界,受到強大之反彈,反對見解者認為:甲等比例過高固然需要調整,然而各機關單位之工作性質、內容均有所不同情形下,強制固定有百分之三人員考績為丙等乃屬不妥。反對者認為,到最後可能被打丙等而被淘汰者,係為新進人員及職位較低者等「沒有背景」的公務人員。行政機關之主管亦認為,如表現良好之行政機關硬要提出百分之三的考績丙等人員名單,將對士氣有重大打擊。
然而,支持修法見解認為,公務人員必須建立淘汰機制,方有可能有改革空間。銓敘部並表示,修正草案中之百分之三丙等規定實並非要求強制各機關每年都提出百分之三的丙等名單;且考績被打丙等者亦有功過相抵之可能,並非立即受資遣、退休。 然而,此一爭議未休,且又引起考試、行政兩院之間之爭執,是否能通過立法院之審議而完成改革?其內容是否恰當,是否有討論修正之空間?有無防弊措施,避免新人、職位較低之公務員成為丙等的代罪羔羊?尚值得吾人進一步觀察。(出處:月旦法學雜誌第180期/重點新聞掃描P.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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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7日 星期五
銓敘部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正反意見兩極
引自:元照網路書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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