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駕車



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這是監理所對酒醉駕駛行為人施以的處罰。


本條關於罰鍰的規定與刑法第185條之三規定有競合關係,換句話說,如果公共危險罪被判有罪,則不必依本條處罰,若是公共危險罪部分被判無罪,仍然要依本條規定科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這是法律新修正的規定,請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