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結構

一、行政主體
  1. 狹義:享有權利能力,得設置機關以實現行政任務之組織體。
  2. 廣義:不以具有權利能力為必要,凡公法上之獨立組織體,有特定職權而得設立機關或備置人員,已達成行政任務,均屬之。
二、行政機關
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三、公營事業機構
各級政府所設置,或控有過半數股份,以從事私經濟活動之組織體。

四、營造物
 行政主體為持續達成特定之行政任務,以集合人與物作為手段,而在公法上所設立之組織體。例如:圖書館。

五、公權力之委託行使
國家授與私人公權力,使私人得以自己名義完成特定之行政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