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知悉權(受通知權)
- 2 陳述權
- 陳述權可分為積極意義之陳述權與消極意義之陳述權二者,前者係指法院應保障當事人於訴訟程序 中可為事實之主張、證據之聲明、意見之提出等陳述權;後者係指法院據以為裁判基礎之訴訟資料均需以保障當事人之陳述權為前提。
- 3 法院之審酌義務
- 4 突襲性裁判之禁止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
引自:【台灣法律網】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本社區管委會支付如總幹事薪資(有簽訂合約:公寓大廈管理公司),水電修繕.......等是以簡單請款單申請付款,均未取得合法憑證(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是否可向國稅局提出檢舉,或是如何處理,謝謝? 如屬管理委員...
-
引自: 【台灣法律網】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另於各住戶的出入門,加裝鐵門,管委會可以干預或強制拆除嗎?按 各住戶的出入門,固非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
-
From: Little Auditor 一、台灣為了創造廠商的外銷優勢,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了幾個地方,在該地生產的物品免徵貨物稅與營業稅: 1. 免稅出口區。 2. 科學工業園區。 3. 保稅工廠與保稅倉庫。 但是廠商如果將貨物從上述地區運入中華民國境內的其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