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犯的可罰性基礎

引自:小老闆的亂講

客觀未遂理論:
此說認為未遂犯的處罰理由在於未遂行為
對於構成要件所保護之行為客體形成之危險。基於此說的見解
未遂犯因為並未造成現實上的侵害結果,處罰刑度〝必〞
按既遂犯之刑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不能未遂因為不可能造成結果實現,
所以應不處罰。(新修法採之)

主觀未遂理論:

未遂犯處罰理由在於行為人以其未遂行為顯露
其主觀上之法敵對意志。如果貫徹這樣的見解,因為未遂犯
主觀上跟既遂犯一樣都具備既遂故意,僅因客觀上的因素
導致結果不發生,所以其刑度應等同既遂犯,同樣的不能未遂
也沒有不處罰的餘地。

印象理論(主客觀混合理論): 行為人以未遂行為顯示其與法律規範相違背的意思,此等
客觀可見的未遂行為足以震驚社會大眾對於法律的信賴,
而破壞法律秩序,故具刑罰性。因此立法上未遂犯係〝得〞
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不能未遂則因不能致生結果而為〝必〞
減輕或免除其刑。(現行刑法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