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戶的出入門,不可以加裝鐵門嗎?(己留框了)管委會可以干預或強制拆除嗎?

引自:【台灣法律網】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另於各住戶的出入門,加裝鐵門,管委會可以干預或強制拆除嗎?按各住戶的出入門,固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所稱之外牆面,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之拘束,惟公寓大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3項:「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為之,從而,於各住戶的出入門加裝鐵門,自應先查明「共同走道與各別住戶間之牆壁」,歸屬於誰,以免徒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