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替自出氣,成了傷人教唆犯!

摘自:【台灣法律網】


文 /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當林女偕同男友再走到停車場附近,本來他們都很低調,不想惹事生非,只要將車開出就好。可是還在那裡喧鬧作樂的小混混們卻不想輕易放過他們,他們覺得剛才逃得飛快的小女生,居然不說半句話再走過他們的面前,顯然是沒有把他們放在眼裡,曾對林女口頭上佔便宜的男子便站出來大聲要他們「站住!」林女的男友可沒有被這聲嚇倒,便要林女先去開車,自己站在原地不動。林女走了幾步回頭一看,走出來的正是剛才攔住她對她言語輕薄的人,便對著男友叫道:「口出穢言的就是這個無賴,該給他一些教訓!」走過來的人看到對手貌不驚人,覺得好欺侮,靠近後劈頭就是一拳,這黃姓青年可不是省油的燈!看到拳來只把頭一仰就躲開了,然後抓住對方的手臂,蹲下馬步,用力向右下拉,對方無法站穩,便向右側衝去,一頭撞上路樹,額角鮮血直流。黃姓青年連看都不看昂頭向前直走。

受傷的金姓混混可咽不下這口氣,傷勢經醫生處理後順便申請了診斷書,用力不是對方敵手,要用這紙診斷書告贏這件傷害的官司。由於他不知道打他的人的姓名,先告到警方說自己被兩名不詳姓名的人打傷,警方根據他的指控,由林女所駕的汽車車牌號碼,查到林女的年籍住址。傳雙方到場後才知道金姓小混混受傷,另隱藏有一段不為人知的
攔路妨害他人行動自由的犯罪事實,要將三個人都移送法辦。金姓小混混知道自己也成為被告,急著向警方表明自己只受點兒輕傷,不願多事不想告了!警方告訴他,犯的妨害自由是公訴罪,要不要告他人都要移送,由檢察官來處理。

這金姓小混混蓄意欺侮弱小女子,毫無道理在供他人自由通行的道路上,用暴力阻止他人行走,顯有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的以強暴妨害他人自由行走的權利罪嫌,警方將他移送法辦,不無道理。至於拉動小混混撞樹的是林女的男友,林女並沒有參與動手,為什麼也會被依傷害罪被移送法辦呢?對警方如此的作法,難免令人產生疑義?

教唆犯所以要負刑事責任,是因為教唆犯是唆使原本無犯罪意思的人,去實施犯罪行為,所以刑法學者又稱這種犯罪為「造意犯」。這種造意犯在犯罪學上來說,惡性重大。修正前的刑法第二十九條對教唆犯的處罰,係採取獨立處罰主義,在第二項中明定:「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也就是教唆他人犯什麼罪,自己就成立了什麼罪。譬如教唆他人去殺人,自己也犯了殺人罪。而且還在第三項中明定:「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該次修法認為如此規定,過於嚴苛。特將第三項的規定刪除。並將第一項修正為:「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第二項稍作文字修正後仍予保留,就修正後的法條來說,必須被教唆人實行犯罪行為,才能對教唆犯依他所教唆的罪名予以處罰,是採取共犯從屬性的立場。就林女來說,她係直接指示男友對那小混混給予「教訓」,教訓二字在俗語的說法裡,是含有「修理」、揍人的意義。等於說可以揍他幾下。當然有教唆使人成傷的犯意,她的男友聽聞後動手拉扯他人成傷,林女雖然自己沒有動手,也要成立傷害罪的教唆犯。

(本文登載日期為99年4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本文轉載自法務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