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之界線

引自:元照


日前傳出員警取締檳榔攤時,見檳榔攤西施服裝暴露,遂上前對其進行勸導,要求其出示身分證,西施表示未帶身分證而拒絕配合。雙方因此爆發口角衝突,檳榔西施以三字經回敬員警,這名員警竟因此將這名西施過肩摔,雙手反銬押回警局偵訊,造成對方手部多處擦傷,整起過程事發由地點附近之監視器拍攝下來,並攻佔各大媒體版面,引發警察執法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正當程序原則之爭論。該員警所屬分局長事後出面表示:「檳榔西施的行為,她只是穿薄紗,有點露底褲,好像是行為不雅,並不是重大的刑事犯,所以這個動作,有點太過於過當。」坦承執法過當。

事件目擊者表示:「他們在裡面嘛,講到後來他就把她拖出來,要帶到派出所,結果硬拖出來,拖到外面她還是不跟他走,不跟他走兩個就開始動手了;那動手警察當然就是很不客氣,用側摔就把她摔了,摔在地上就把她壓住,手把她反扭,然後就一邊打電話叫他們同事過來,開車子過來,然後車子一過來,他就用手銬把她銬,好像銬犯人一樣,就把她銬起來了。」,然而該名員警左手掌也有拉傷,並表示是檳榔西施先出言侮辱,有侮辱公署、妨害公務之嫌,才會使用強制手段將其逮捕。目前雙方互控傷害,由檢方深入調查中,目前該名員警已被調離現職並遭記過處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之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同法第七條並規定,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事件中,警察因檳榔西施穿著暴露前往規勸,該名西施可能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之妨害善良風俗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然此非屬重大之刑事犯罪,亦不符合前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各款警察得對民眾查證身分之情形,員警事後將該名女子過肩摔,雙手反銬押回警局偵訊,更顯然違反同法第七條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之規定。

又檳榔西施拒絕配合警察規勸,並對值勤員警爆粗口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及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尚待檢方及法院調查認定;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縱然員警執勤難為,然而該名警察對民眾施以如此強制手段,實難謂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程序原則。

相關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40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6條、第7條、第19條、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