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就是叔叔名子的房子,應該就不列入遺產

引自:【台灣法律網】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爺爺年輕時買了一棟房子,並以當時14歲的叔叔為名字作登記,40幾年來,這棟房子的稅金跟房租都是我爺爺在收,也都留有單據證明,土地所有權狀也在爺爺手上,去年爺爺過世後,還再討論遺產的問題時,叔叔突然以所有權狀遺失的名義,去補發新的所有權狀,並將其過戶給他的太太.....問題1:本來就是叔叔名子的房子,應該就不列入遺產,為何叔叔還要這樣做??? (是不是能夠更保障房子不被納入遺產??)問題2:打官司是否有機會將此房子討回來列為遺產? 




主要在於有無人證或物證得舉證「爺爺年輕時買了一棟房子,並以當時14歲的叔叔為名字作登記」?若得舉證,始有繼承權被侵害情事,而得以民法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之規定、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1928號判例:「繼承回復請求權,係指正當繼承人,請求確認其繼承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之權利而言。此項請求權,應以與其繼承爭執資格之表見繼承人為對象,向之訴請回復,始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時效之適用。」、48年台上字第873號判例:「繼承權之被侵害,不以繼承之遺產已經登記為要件,苟該繼承人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而置其他合法繼承人於不顧,即不得謂未侵害他繼承人之繼承權。」、32年上字第3143號判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惟繼承權被侵害人,於繼承開始後十年內,不知悉被侵害,或雖知悉,而同項前段所定二年之時效期間,於繼承開始後十年內未屆滿者,乃適用之,上訴人於其繼承權被侵害時,即已知悉,且於繼承開始後十年內,其二年之時效期間,業已屆滿,自應適用同項前段? 妊W定,不在同項後段規定之列。」等相關規定及意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