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7日 星期日

從LG與廣達美國訴訟案件看專利權利耗盡原則

From: 北美智權報 NAIPO IP NEWS


案例說明:此案起源於LG與英特爾(Intel)之間曾簽署專利互相授權的契約(Patent Cross License Agreement)及主契約(Master Agreement)。於授權合約中,LG授權Intel可以結合LG的專利製造Intel的微處理器以及晶片組,並且亦同時授權Intel可以將結合LG專利所製造的產品販售給他人。另在主契約中,LG要求Intel於販售該些產品時,必須通知客戶該些產品已取得LG專利授權,但不得將此產品運用結合到非Intel的產品中。
後Intel將結合LG專利的微處理器與晶片組販售給廣達等電腦製造廠商,廣達等製造廠商遂將微處理器與晶片組結合在自己生產的產品中。為此,LG便對廣達等製造廠商提出訴訟。

地方法院做出有利於廣達的判決,LG上訴至聯邦巡迴法院(CAFC),CAFC反轉結果而將地院判決廢棄發回地院更為審理。廣達對CAFC判決不服,遂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並於2007年9月25日受理。

雙方訴訟爭點簡述

1. 方法請求項是否適用權利耗盡原則

LG於訴狀中強調方法請求項(Method Claims)並不適用於權利耗盡原則(Doctrine of patent exhaustion),因為方法請求項要點在於「使用該方法」,與權利耗盡原則適用的客體為「物品專利」不相同,不可比附援引。而且Glass Equip. Dev., Inc. v. Besten, Inc., 52 174 F.3d 1337, 1341 n.1 (Fed. Cir. 1999) 一案中亦指出方法請求項不適用於權利耗盡原則。

2. 契約約束

LG認為在與Intel簽訂的主契約中,已明確載明Intel的告知客戶義務,且Intel亦已履行該義務。所以,廣達應知曉產品為取得LG專利授權的產品,且不可以與非Intel的產品結合。

法院判決簡述

1. 方法請求項適用權利耗盡原則

法院認為LG闡述方法請求項不適用權利耗盡原則是錯誤的,法院引用Ethyl Gasoline Corp. v. United States, 309 U.S. 436 ,446 ,457(1940)以及United States v. Univis Lens Co., 316 U.S. 241(1942)判例,認為專利權人固然可以尋求藉由方法請求項方式規避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但若該方法請求項結合到實物產品上時,則仍須遵守權利耗盡原則,不能因此而規避適用。此案LG的方法請求項即是結合到Intel所製造的微處理器或是晶片組中,所以不可排除適用。

2. 結合主要技術特徵的未完成的產品

雖然前段提到法院承認方法請求項應適用的權利耗盡原則,但在何種狀況下方可適用則有進一步闡述。法院引United States v. Univis Lens Co., 316 U.S. 241(1942)判例,認為當產品雖未實施該項專利的所有請求項,但卻實施該專利的主要技術特徵(embodies essential feature)於未完成的產品(uncompleted article)上時,則該未完成的產品的銷售,仍應受到權利耗盡原則的拘束。

LG的專利即屬於前述的狀況,因為Intel乃將LG的主要專利運用到Intel的微處理器與晶片組中,屬於前述的未完成的產品。因此法院認為廣達主張LG的方法請求項已屬於權利耗盡原則適用的範疇,不可再對運用該非完成的產品的客戶主張權利,是合理的。

3. 產品售後限制約定

法院認為雖然在Henry v. A.B. Dick Co., 224 U.S. 1(1912)判例中准許對於產品銷售後的使用做限制約定(Postsale Restrictions),但後來分別於1913年以及1917年的Bauer & Cie v. O’Donnell, 229 U.S. 1(1913)與Motion Picture Patent Co., v. Universal Film Mfg. Co., 243 U.S. 502, 518(1917)的判決中,明確排除適用該判決。法院認為專利法制訂的目的不是在創造個人利益,而是促進科技與有用技術的發展。因此於判決中重申若物品在單一、未有條件限制下的情況下售出者,必須適用權利耗盡原則。

4. 雙方合約

法院認為LG與Intel簽署的授權合約中,並未對Intel銷售微處理器以及晶片組給客戶的權利加以限制,而是寬廣的准許Intel製造、使用、銷售免除LG主張專利權的產品。而且雙方主契約中對Intel的要求,Intel亦已履行,所以並無違約的行為。另LG認為授權給Intel的權利同時,並未默示授權(Implied License)給使用Intel製造產品的第三人,所以可對廣達主張專利侵權。但法院認為廣達的主張是權利耗盡,不是默示授權,所以否決LG的主張。

判決影響分析

1. 方法請求項撰寫方式恐將無法排除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

專利權利耗盡原則並非如著作權般由法規明確規定,而是由判例法逐漸中產生。從19世紀中葉開始,美國即開始發展該原則,當時較著名的案例為最高法院1873年的Adams v. Burke, 84 U.S. 17 Wall. 453 (1873),該案件將該原則定義為:「當所謂有權實施專利的人,例如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等在販賣專利物品後,而有權實施專利的人,已獲得該專利權的對價或報酬,因此不得再對該專利物品,向後續任何人主張專利權被侵害。」

從前述可看出權利耗盡適用的重要條件為:「有權實施專利的人,販售專利產品。」但也僅是限於「產品」。後於United States v. Univis Lens Co., 316 U.S. 241(1942)判例中將「專利物品」的意義擴張成為:雖然產品並未完成運用到專利的所有請求項,但已是實施該專利請求項中的主要技術特徵(embodies essential feature),且僅是運用於完成實施該發明專利的未完成品(uncompleted article)而已。

因此若有權實施該專利的人,販售該專利產品的主要元件,即前述的未完成品,也會觸及權利耗盡的適用。自此,說明書中的方法請求項,若屬於主要技術特徵時,恐將無法規避權利耗盡的適用。

2. 法律屏障弱化,增加合約簽署與條文敘述的困難度

在判決書註腳7的文字中隱藏著合約的基本概念,那就是合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合約的義務。本案中的雙方是LG與廣達,卻不是LG與Intel,因為Intel並未違反與LG簽署的合約義務。因此法院認為非訴訟當事人的Intel與LG之間,可以以合約將授權對方的專利予以限制。但此限制僅限於契約雙方當事人,但對於依法應受到保護的第三人則不適用。

促使專利權人尋求保護的方法,惟有從契約條文下手,以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後手製造商,當被授權人違約時,可以以損害賠償彌補損失。但此種方式也隱藏著困擾,就是合約被授權人對於後手的客戶,若有違反自己與對方約定的契約義務時,並不願意承擔該後手的賠償義務。因此,也增加了合約簽署以及條文敘述的困難度。

3. 服務型態的產品適用盲點

雖然於判決中法院認為方法請求項可適用權利耗盡,但仍是處於外觀可見的「產品」型態,而若是無法以固型外觀呈現的「服務型產品」,此時是否排除在外,則尚待日後法院的見解。

因為世界潮流逐漸朝向服務型發展,服務型的專利產品並未具有實體的物品外型,多是方法或流程,在提供第一次服務後,是否即可以引用權利耗盡原則,不得再對後續的服務收取報酬?仍有令人爭議與討論的空間。

結論

此判決固然使以代工為主的台灣廠商鬆一口氣,但也並未完全否定可以以契約方式拘束對方及其下游客戶,於違反契約而導致專利權人被以權利耗盡原則,無法向侵害專利權人主張損害賠償時,轉而可以向被授權人主張違約損害賠償。因此,最終責任的轉嫁勢必由第一手的授權人承接。台灣廠商於產業鏈中所處的地位是否可以排除在此第一手被授權人的責任主體之外,尚待商榷。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對照:社會福利權相關條文的比較

李江却台語文教基金會: 10/26 族群系列論壇之四:《原住民族的抗爭運動》
摘自:李明政,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有關社會福利權之探討。

權利,從性質來分,可概分為人權和制度化的權利。人權是最基本的和最普及的權利,它旨在為社會和政治互動提供一種根本的政治道德架構,提供判斷標準,使能判斷某特定制度安排是否合乎正義。而制度化的權利,則指得到國家承認且寫入法律條文中的權利。人權只有經由制度化,才可能具體實踐。理查德.貝拉米著,王萍等譯2005246-7
「宣言」中的原住民族權利,大致是屬於一種人權,而「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以下簡稱「基本法」)則屬向制度化的權利邁進一大步的國家政策。我國在民國94年制定公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大致是最為全面性勾勒我國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權的法令。(參閱表四)

由於「宣言」歷經二十多年奮鬥才在2007年通過,我國的「基本法」雖然比「宣言」早了一年多通過,但實質上受「宣言草案」影響甚多。茲就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權範圍內的規定,將兩者進行簡要的比較分析,並提出如下幾點說明:

一、「宣言」中並沒有界定原住民族,僅在第9條規定:「原住民族和個人有權按照有關社區或民族的傳統和習俗,歸屬某一原住民社區或民族。行使此項權利不得引起任何形式的歧視。」很多國家對此感到疑慮;而「基本法」第2條中則明確界定我國的原住民族、原住民、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和原住民族土地。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族、賽夏族、雅美族、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就這方面而言,「基本法」比「宣言」的規定,具有較明確的可實踐性。

二、在社會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健康安全、居住安全、就業安全和所得安全等)方面,將見諸於表一、表二、表三中之「宣言」相關規定(大致僅有第7172122條屬社會安全範疇),與表四中之「基本法」的規定(有第16172425262728條屬社會安全範疇)相較來看,「基本法」在原住民族和原住民的社會安全相關規定,較為豐富化和細節化,其可操作性應較高。

三、最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基本法」中完全沒有提到歧視字樣,免於歧視的目標,在「基本法」中似無關緊要。歧視是造成支配族群與被支配族群之生活質量明顯差距無法縮小的重要原因。若歧視現象存在,而加以忽略,則上述提及之「基本法」的優點,實質上也可能因而大大流失,無法真正提升原住民族(集體)及原住民(個人)的福利。「基本法」與「宣言」在這根本認知上的差異表現,實值得關注。

表四:原住民族基本法中社會福利相關之主要的條文
1
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16
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輔導原住民建購或租用住宅,並積極推動部落更新計畫方案。
17
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並針對原住民社會狀況及特性,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原住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健全原住民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並獲公平之報酬與升遷。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另以法律定之。
24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醫藥和保健方法,並進行研究與推廣。
25
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
26
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
27
政府應積極推行原住民族儲蓄互助及其他合作事業,輔導其經營管理,並得予以賦稅之優惠措施。
28
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資料來源:李瑞金、陳惠、郭俊、王秀燕、李明政,2006322-3



被極端份子讚許的「民族國家台灣」?

Joyce: 這真的是很有趣的觀點,元豪老師的疾呼仍然令我汗顏。我真的準備好族群融合嗎?我的心胸如何更加開闊,不去歧視他人?

Anders Breivik: New Zealand shooting suspect claimed contact with Norwegian  mass murderer - The Washington Post

From: 文 / 廖元豪副教授 【台灣法律網】 


這兩天,可能很多人已經在網路上看到一個觸目心驚的影片:犯下爆炸與槍擊案的挪威極端份子布里維克(Anders Behring Breivik)在犯案前自製的影片中,毫不掩飾對多元文化、移民、伊斯蘭信徒的仇視,同時還讚揚台灣是個「拒絕多元文化」的「成功民族國家」!

這只是一個殺人犯的個人評價。只是,我們不禁納悶:距離我們十萬八千里的挪​威,是從什麼樣的訊息「得知」台灣是個「拒絕多元文化的民族國家​」?台灣到底在國際形象上,是個什麼樣的國家?我們自詡民主自由,開放多元。某些政府官員還沾沾自喜認為,我們每年花三億照顧新移​民,推展多元文化,在世界上名列前矛!但坦白說,有幾個外國人會認為台灣是多元文化國家?

也許這個「很扯」的事件,可以讓我們多反省一下:影片中對伊斯蘭的仇視,極端而毫無理智的反共,對白人(他​稱為歐洲)文化霸權的緬懷崇敬……難道不是很多台灣人,心裡隱藏著的想法嗎?

我們當然不會動手屠殺少數族群,但部分人民​貶抑排斥「異類」(尤其是非白人異類)的心態,其實也昭然若揭。
有人逼迫穆斯林外勞吃豬肉;有人認為外勞就不該休假,就不配與家人同一桌吃​飯,就該任勞任怨無怨無悔,就算要他們做契約外的工作也天經地義。也有很多人認為,娶個陸配或外配來,就要「乖乖」否則不給​身分證。這些心態,其實就是歧視,而歧視往往就是仇恨的根源。

說到多元文化,多數人可能想到越南餐館或泰國菜,加上原住民族或東南亞舞蹈。這些也沒什麼不好,但心裡是否真正尊敬人家的文化?我們本土出生的「台灣人」,有多少人願意花力氣時間去學習東南亞國家的地理、歷史、風俗?甚至還有人建議,要新移民女性在家裡少說「母語」,因為擔心小孩因此國語不標準。如果總是一味地用台灣人的標準(其實是「漢人」)要求人家「同化」,那算什麼多元文化?

尤有甚者,我們的「多元」還是分層次的:對東南亞移民移工以及陸配的態度,與來自歐美之白人,不可同日而語。筆者就曾經聽過一些家長,抱怨附近的學校「外籍新娘的小孩好多」「都是原住民學生」;但卻急著希望自己孩子要與「外師」學英文,與班上的「外國同學」(白人)多接觸。

這種文化偏見,以及隨之而來的憂慮,在歐美其實也有類似的情況。已故的美國政治學大師杭亭頓,對墨西哥、伊斯蘭「入侵」並「改變」美國基督新教文化之痛心疾首。歐洲許多一向強調「同化」或「族裔中心」的國家,對穆斯林新移民之文化特色,不斷批評其「不肯融入」。各地的右翼排外(排斥移民與穆斯林)政客紛紛崛起,也居然能取得一定的政治支持。種種現象,都讓人擔心文化衝突會持續到何時?

然而這些無謂的擔憂,除了造成緊張與衝突之外,對社會穩定及文化整合毫無幫助。不管是「歐洲人」「美國人」,或是「台灣人」,都沒有永世不變的固定內涵。
住在這兒,跟我們一起生活,休戚與共的人,就是台灣人。這塊土地的住民所享有之價值觀與生活方式,就是台灣文化!什麼時候,台灣每個人都學會欣賞差異,尊重不同的語言及生活方式,把血統及語言多樣性當成正面資產,那也許就再也不會有人「誤會」台灣是個排斥多元文化的國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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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
We've still got the edge in quality. (品質優勢)
a new record will be set 創新記錄
She feels ambivalent about the transfer. 對於調職愛恨交加
I wonder what happened to my copy of this month's edition of Global Business Review.
garage 修車廠
markdown 打折
personnel 人事部門
superb; fabulous; great; wonderful; prime
show someone the ropes 指導別人
cotton garments (衣物)
hearty n. 活力
complimentary snacks and soft drinks 免費點心和飲料
spokesperson 發言人
frontier = leading edge, cutting edge
phase out 逐步淘汰
stick with = keep to
ailing = troubled, sickly
adolescent 青少年
wrap up 告一段落
benefactor 捐款人
at a fraction of the costs 價格的一小部分
legal guarantees 立法保障
botanical garden 植物園
stiff competition = tough competition
market share 市占率
nothing short of amazing 驚人的成就
an across the board effort 全方位的努力
take great pride in
shed light on 闡明
rise through the ranks 從基層做起
on the scene
rain-soaked pavement
skid 打滑
malfunctioning 故障的
blackout 停電
dry spell 枯水期
a distinct possibility = a definite possibility
flash flooding 洪水暴漲



2013年10月25日 星期五

美國老師教你寫出好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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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喜歡書中"Part A: What is a better writing",尤其是作者修改台灣大學生英文作文的部分。目前還在閱讀中,已經覺得可以推薦給大家。

Notes
ethnicity
skyscraper
conjure
be accustomed to Ving
devote themselves to Ving
suffer from obesity
garner attention
deep-fried foods are loaded with fat
nutritionist
in the past

Notes about THE:
Europe
the Middle East
Southeast Asia
Central America
Southern Taiwan
The Sahara
The desert
Germany
Nantou County in the center of Taiwan
The Republic of Korea
The Philippines
Vancouger
The Vatican is both a city and a country.
The British Isles 
Orchid Island
Green Island
The Alps
The Colorado Rockies
Snow Mountain
The Pacific Ocean
The Panama Canal
Sun Moon Lake
The five Great Lakes
Park Avenue
Nathan Street
the White House
The Berlin Wall
the Iron Curtain
The Statute of Liberty
The Great Wall of China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
Tsing Hua University
The SuAo Highway
Typhoon Wanda
Hurricane Katrina
Excel
the Excel spreadshe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