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要賠多少錢?

引自: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按「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分別為商標法第61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是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惟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一、依民法第216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另商標權人亦得行使下列請求權。
四、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商標法第61條第3項參照)。
五、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商標法第63條第3項參照)。
六、請求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商標法第64條參照)。
七、對輸入或輸出有侵害其商標權之物品,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商標法第65條第1項參照),但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商標法第65條第2項參照),且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者,申請人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或提供商標法第65條第4項:「被查扣人得提供與第二項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並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規定保證金所受之損害(商標法第67條第1項參照)。 

實務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00號民事判決:「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陳列販售系爭飾品,侵害○○公司商標權及○○公司著作權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公司商標註冊資料、○○公司著作權證書等可稽,且上訴人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之行為,業經原審法院判決罪刑確定,有該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七號刑事案卷及判決足考,堪信為真實。按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計算其損害。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分別規定甚明。又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 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準此,上訴人既有侵害被上訴人商標權及著作權之行為,被上訴人各請求上訴人賠償其損害,即屬有據。茲審酌上訴人陳列販售系爭飾品僅十五件,被上訴人購買之手環五千元為其中之單價最高者,及被上訴人自承其於案發時在國內尚無銷售點,迄九十六年七月間始在台北○○酒店設置專櫃,如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以手環單價五千元計算五百倍之賠償金額達二百五十萬元,顯非相當等情,應酌減○○公司得請求之賠償額為一百五十萬元始稱允當。再斟酌○○公司在台註冊資料及上訴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暨○○公司信譽受損等一切情狀,認○○公司請求上訴人賠償業務上信譽減損之損害以十萬元為適當。又上訴人侵害○○公司著作權之情節尚非重大,其賠償○○公司二十萬元即屬相當。…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 上訴人均為外國法人,其起訴請求上訴人賠償侵害其等商標權、著作權! 等之損害 ,為涉外民事事件。依被上訴人之主張,上訴人侵權行為事實發生地在台灣,衡諸前揭規定,即應以我國法律為裁判之準據。原法院適用我國民法及商標法、專利法之相關規定,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當。」 可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