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毀損罪案例篇(二)損害債權罪

引自:文 / 陳怡如 助理教授  【台灣法律網】


小王自行創業並加盟某連鎖超商當店長,但經營不到二年便負債二百多萬元,眼看繼續開業將會負債更嚴重,於是便結束營業,並向銀行擔保借款還債,後來因未依約繳納分期貸款,銀行便聲請法院對其強制執行,惟拍賣抵押物後,仍有一百多萬元未能獲償,法院乃核發債權憑證給該銀行。該銀行後來又將此債權轉讓給某公司,某公司於受讓債權後,隨即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詎料小王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意圖損害該公司之債權,將其所有存款債權提領一空而隱匿其財產,使法院無存款債權可供扣押,致該公司未能就上開存款債權受償而受有損害(類似案例參見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七五號刑事判決)。小王係觸犯何罪?

    小王所為係犯刑法上之
損害債權罪,此可觀諸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惟此必須是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始應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處斷,若在強制執行實施後,僅將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予以損壞、除去或污穢,並無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自己財產之可能,即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公務罪,無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適用之餘地(參見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非字第二十八號判例要旨)。

    倘若小王於負債之初,先向其老友小高借款,詎料小高罔顧多年交情而拒絕,小王一氣之下,為求報復,乃打電話到小高經營的便當店,謊稱其為某公司員工,因公司開會需要便當一百個,並要求其送到該公司。小高信以為真,趕工加派人力做完一百個便當後準時送至該公司,惟該公司說其並未打電話訂購,結果一百個便當在這樣來回奔波高溫曝曬下,全數壞掉無法轉賣,小高氣不過,便報警處理,始查悉一切都是小王的傑作。則小王又觸犯何罪?

    小王所為係犯刑法上之間接毀損罪,此可觀諸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由於小王僅意在損害小高,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自不能課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此外,倘若便當尚可全數轉賣,因尚未使小高生有財產減少之損害,加以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未有處罰未遂犯規定,是則小王行為即難課以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間接毀損罪名(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四號刑事判決)。惟本案情形,係屬便當全數壞掉無法轉賣,從而小王意圖損害小高,以詐術使小高為財產上之處分,因致小高生有財產減少之損害,自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間接毀損罪(以詐術使人處分財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