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 不該是無牙老虎

引自:文/林峰正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台灣法律網】



歷經此次法官檢察官貪瀆事件以後,全國民眾似乎在一夕之間驚覺,原來關於司法的所有傳聞都是真的,司法形象瞬間暴跌,不僅所有的法官檢察官操守受到嚴重質疑,就連已獲得無罪判決的被告也要被戴上有色的眼鏡看待,究竟他的清白是不是買來的?

我們對於司法體系長期以來抗拒改革的守舊官僚習性不敢苟同,但也要在此時說句公道話。司法的真實面並非大家想像中那樣不堪,大多數的法官檢察官依舊認真負責,只是若不趁此大好時機加緊腳步改革,一舉掃除濫權、怠惰的法官和檢察官,屆時只有徒呼負負,縱是華佗再世,也無力回天。

這些天來,總統府以降,司法院、朝野政黨全都口徑一致,認為非快速建立法官評鑑機制,淘汰不適任的法官,不足以拯救病入膏肓的司法。由此看來,已經推動20年不成的「法官法」大概有機會完成立法。不過,我們要預先在此提醒,看似已有高度社會共識的法官評鑑機制仍有機關處處,稍不注意,以後的法官評鑑機制恐又成為無牙老虎,只是好看罷了。

既是如此,不管往後這部監督法官檢察官的法律名稱如何,是司法院推動的「法官法」、是法務部支持的「司法官法」、還是由民間另行研擬的「法官檢察官評鑑法」,人民只有一個基本要求,那就是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要真正發揮功能。

於此,先提出民間草擬「法官檢察官評鑑法」的幾項立法原則供各界參考:

一、過去司法院一再堅持將法官評鑑機制設在司法院內,只是容許學者、律師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其中,堪稱為改良式的自律評鑑。不過,歷經此次高等法院自律委員會民選委員照樣涉貪的衝擊後,司法院的堅持已無正當性可言。除了過去民間提出設立獨立的「法官評鑑基金會」的建議外,或許不妨考量若依照現行憲政體制,就法官的彈劾程序不能跳脫監察院,與其經過司法院內的法官評鑑委員會議決法官應付懲戒,再送交監察院彈劾,不如直接將評鑑委員會設在監察院之下,一來可以避免設於司法院官官相護的憂慮,也可以回應監察院認為另在司法院設評鑑機制,有侵奪其憲法賦予獨有彈劾權的質疑。

再者,將包含法官、檢察官、學者、律師及社會公正人士的評鑑委員會設於監察院,對於監察院的彈劾權也可多所助益


應有外部人員監督

二、討論多年的法官評鑑機制,仍舊停留在被動接受民眾檢舉的層次,真正敢於提出檢舉的民眾應只是極少數。因此,若要提振法官評鑑機制的啄木鳥功效,由司法院進行主動定期全面性的法官評鑑實已不可逃避。若將其視為對法官審判品質的定期健康檢查,藉由延攬外部專家進行挑錯的工程,誰說一定就會影響審判獨立呢?

三、依司法院向來的規劃,交付法官評鑑的門檻極高。例如:法律見解不能成為評鑑的對象,但什麼是法律見解?為何不能先進入評鑑程序再加以評斷,而要預先將其排除於評鑑大門之外?評鑑事由應更為具體且降低門檻才能發揮評鑑的預期功效,而非提高法官評鑑的阻攔關卡。

四、最後決定法官懲戒結果的機關,不論是現行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是司法院仿德國制度建議設置的職務法庭,其組成都不應是現在司法院所規劃清一色的資深法官檢察官。理由無他,如此做法完全喪失外部監督的功能,此時有外部專家成員參與其中,才能發揮防腐功能。

法官評鑑機制眼看建立在即,希望經過慘痛的教訓後,能夠建立有效果的法官評鑑機制,促成司法改革的大躍進,讓司法公信力浴火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