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監察院對司法權的制衡

引自:文 / 張學海 【台灣法律網】


當公眾眼光聚焦於特偵組、司法院對高院法官貪瀆及關說等案件之偵查、聲押、移送時,似乎遺忘監察院對司法人員之違法濫權,也能發揮監督與制衡作用。

權力分立之精神在於制衡,防止權利之濫用。司法機關或人員如有違法濫權,致侵害人民權利時,依我國憲法之規定,監察權適足以對近來違背法律與司法倫理規範,致損害人民權利之司法人員提出彈劾案,司法信心尚未完全回復之際,令人對得見一絲制衡之希望與期待,對重塑司法威信具有一定之功用。 

司法人員之道德標準本即應高於一般公務員。目前被調查或偵查的司法官,顯有違司法人員專業倫理。有鑒於美國法學院中,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均屬必修課,且列入律師考試科目,我國法學教育一向對專業倫理採忽視之態度,但也計畫明年開始列入律師司法官考試科目,值得肯定。未來監察院對司法官的彈劾案例,必可促使法曹養成教育「司法專業倫理」之重視。 

監察院對司法人員之積極監督,已見績效。司法官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嚴予撤職處分者亦較以往為多。
公懲會近年來並對司法官「玷辱司法信譽」之行為特別重視,深信藉由監察院對不肖司法官之糾舉與彈劾,及司法院公懲會之嚴格要求,必能早日重拾人民對司法之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