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用益物權及占有之修正草案

引自: 月旦焦點直擊

依據二○○九年八月六日行政院與法務部發布之新聞稿所示,法務部擬具之民法物權編「用益物權」及「占有」部分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已於同日由行政院院會議決通過,將函請司法院銜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之重點如下:

一、發揮用益物權之特有性質與社會機能,以達物盡其用;藉由物權法定與公示效力,穩定不動產之利用關係與確保交易安全

(一)地上權

為發揮地上權之目的(土地之使用)、調和地上權之社會作用(促進土地利用,調和土地與地上物間之使用關係)、因應土地使用立體化之結果(土地之利用已不再限於地面上)以及區分地上權性質及效力之特殊性,為求體系完整,分設二節規範普通地上權(第八三二至八四○條)及區分地上權(第八四○條之一至八四○條之六)。觀櫫法務部新聞稿所舉之例,透過「地上權住宅」方式興建之一○一大樓(消費者以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購買入住,地上權期限屆至時,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契約取回土地及擁有房屋、或雙方透過續約之方式繼續使用)、設定一定空間之區分地上權所興建之貓空纜車,均係地上權活用之良好示範。

 (二)刪除永佃權、新增農育權

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利用。且目前實務上受理永佃權設定登記案件甚少,甚至部分案件係基於為保障抵押權或保障農地所有權移轉之權利而設定,已扭曲永佃權之本旨,足見其權已無存在之價值,故刪除之,另配合我國農業政策,增訂「農育權」一章,建立以農業使用收益為內容之用益物權體系,以符實際需要。

  (三)不動產役權

隨社會之進步,不動產役權之內容變化多端,具有多樣性,現行規定僅限於土地之利用關係已難滿足實際需要,故將現行「地役權」修正為「不動產役權」。不動產役權係以他人之不動產承受一定負擔以提高自己不動產利用價值之物權,具有以有限成本實現提升不動產資源利用效率之重要社會功能。因此,新法明文例示不動產役權之便宜類型,以利社會之運用,並便於地政機關為便宜具體內容之登記。故稱不動產役權者,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引水(積極類型)、採光、眺望(消極類型)、電信(可能是積極、消極或兼具)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第八五一條)

  (四)典權

本次修正增修十四條,使典權制度更加完善。而投資者為籌措資金,可將閒置不用之不動產出典第三人使用收益,期限最長為三十年

二、占有制度之實用化,以確保物權秩序之穩定及保障交易安全
本次修法將以往爭議問題,選取學說與實務之見解明文化,加強占有制度之保護功能。



【延伸閱讀建議】
1、民法物權(2009.07最新版)/王澤鑑 著
2、民法物權(2009.07最新版)李淑明 著
3、謝在全、陳榮隆、黃立,民法物權編修正系列研討會之六:區分地上權之探討-以物權編修正草案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69期,2001年2月,101-121頁。
4 、謝哲勝,需役不動產利用人取得不動產役權,月旦法學教室,65期,2008年3月,8-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