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

引自: 工商時報 王信人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在民法1030條之1,以前的舊法規 定,為配偶一生專屬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可取代或剝奪此權利。當夫 妻的一方逝世,生存配偶可以分得夫妻期間2人財產合計數的一半, 減去其目前財產的差額,最多可以分到近半數的財產。如果死亡人為 大富豪,未亡人可分得的剩餘財產相當驚人,往往造成轟動。
96年5月民法修法時,拿掉配偶的一生專屬權之後,配偶的「債 權人」、「繼承人」也可擁有此權利,情勢大大不同。這對債權人較 有保障。
有時候會出現,當「生存配偶」很有錢時,則死亡配偶的「債權人 」、「繼承人」可以向生存配偶提出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則生存配偶有可能被分走可觀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