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涉犯重罪 法界人士:可無限期延押

引自: 2009-09-25 【中廣新聞/黃進恭】     

陳水扁二審再遭法官裁定羈押,這已是他第四度延押,法界人士表示,由於陳水扁涉犯貪污等罪,屬十年以上重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官可以無限期延押,二審第一次羈押陳水扁,三個月為期限,若屆滿,再召開羈押庭,期限則是兩個月。

    法界人士猜測陳水扁力拼二審希望能獲得重金交保,就是避免自己遭無限期延押,所以二審裁定他再被羈押,陳水扁因為重獲自由無望,又不知會被關到何時,才會如此沮喪。

    陳水扁在國務費案被控侵占公有財物,是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法界人士表示就刑事訴訟法一百零八條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超過 兩個月,審判中不得超過三個月,有繼續羈押必要者,得在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超過兩個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 每次不得超過兩個月,陳水扁涉犯貪污屬於十年以上重罪,因此法官可以無限期延押陳水扁

    法界人士表示陳水扁力拼二審的主要理由可能也在此,也就是說他已經看到自己如果不被重金交保,因他涉犯重罪,有可能就這麼被無限期延押,才 會在接押庭內姿態柔軟,甚至提出願意戴上妨害性自主的電子腳鐐或是軟禁在家,因為他很清楚,如果無法獲得短暫自由,日後想要從看守所脫身,更是難上加難, 也因此當他聽到二審法官裁定他第四度被延押時, 他才會整個人崩潰,癱軟無力,無法接受這樣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