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司法官憲法考試






98年公務人員特考司法官考試
(憲法第一題)
何謂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主要精神為何?中華民國憲法的運作如何體現憲政主義的精神?為何有些國家,雖有成文憲法卻沒有被列入憲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的國家?請討論之。
è台灣法學雜誌127期,頁48
馬英九總統出席「中華民國釋憲60年」研討會開幕式演講


……行憲遵憲優先,憲政主義……許多國家重視的,只是定期選舉而已,對於其他「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的內涵,並沒有賦予足夠的重視。我記得在……「非自由主義的民主」(或譯「偏執民主」)……當時世界上193個國家中,已經有119個國家定期辦理選舉,而符合一般民主定期選舉的要求,但是這些國家對於法治、人權的保障、自由的維護,卻不一定符合「自由主義的民主」(或稱「自由民主」)……在當選之後卻是以行政命令治國,把憲法和法律丟到一邊;有的甚至公然倡導種族主義,對國內的少數民族加以歧視。……「讓我們打造一個讓民主能夠感到安全的世界!」(Let’s make the world safe for democracy.)……「讓我們打造能夠讓這個世界感到安全的民主!」(Let’s make democracy safe for the world.。他把「民主」(democracy)和「世界」(world)這兩個字倒過來講……心中要時時刻刻都有憲法和憲政主義的存在。……接軌國際人權,批准人權公約……這兩個公約實際上是把……「世界人權宣言」……成為類似法律的條文,使人權的國際保障不再只是一個宣言而已。「世界人權宣言」雖然只是一個宣言……已經構成「國際法院規約」……「國際習慣」……集會遊行自由……也就是憲法上所保障的,包含言論自由在內的表現自由。所以,警察不可以管人民的意見的內容,即第一、警察不能模模糊糊地拒絕人民;第二、警察不能管人民去表達什麼內容,不論人民的意見是統、是獨、是紅、是綠或是黃,都不歸警察管。警察要管的,一是時間,二是地點,三是方式,四是是否和平,這些是法律上最重要的意義。……從這個角度出發,經過大法官445號解釋之後,現在的集會遊行法並沒有違憲的問題。……加強人權保障,促進民主法治……


è台灣法學雜誌102期,頁104
民主不只是選舉,還應防範政府濫權/馬英九


……憲政精神的缺乏,使得台灣只具備了民主政治的形式,而缺乏民主政治的主要內涵。……可見民主從來不是為了投票而投票,而是為了防止政府貪腐濫權、為了捍衛人民的基本權利而產生的。……如果民主沒有建立在「防止政府濫權,保障人民權利」的原則之上,就不是「憲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一個不遵守憲政原則的民主國家,可以演變成可怕的民粹主義式民主。我們看到二次世界大戰前的德國與戰後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由於民選領袖不遵守憲法,甚至靠著煽動性的言詞動員群眾,使得國家的法治精神蕩然無存,終而鑄成難以挽回的悲劇。他們有的喜歡操弄族群或階級議題;有的刻意挑戰司法體系的公正性;有的濫用情治力量對付反對黨……依據憲政主義的精神建立憲政慣例。因此,只要我們都朝守憲的方向努力,自然可以彌補憲法不足……真正能夠帶來福祉的民主不是只有選舉的民主,而是落實憲政主義的民主。而憲政的落實,除了政治人物必須恪遵憲法之外,還需要廣大的公民養成法治的文化。……


98年公務人員特考司法官考試
(憲法第三題)
行政權、立法權的分立與制衡,原屬憲政的重要原理,特別在總統體制的國家,強調政府權力之間的相互牽制與平衡,以防止權力的過於集中,避免行政獨裁的危險,而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惟立法與行政,本為政府職能一事之兩端,如車之兩輪、鳥之雙翼,唯互相合作才能表現政府職能。請問在我國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中,最有可能造成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僵局而妨礙政府職能者為何?最有可能用來解除行政與立法之間僵局而發揮政府職能者為何?請分別指明具體依據條文,並論述其理由。
è台灣法學雜誌133期,頁41
總統兼任國會多數政黨主席的憲政效應/李念祖


……總統與行政院之間具有憲法上的制衡關係,曾由大法官明白加以解釋(釋419)。……由總統任命應向立法院負責的行政院院長,可否不經立法院同意逕由總統予以免職?答案如果為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之間將無制衡關係可言,尤


其遇到國家緊急狀況,一旦總統欲不經立法院發布緊急命令而行政院院會不表同意時,總統如果可以立即免除行政院院長職務,緊急狀態恐將成為憲政門戶洞開,制衡機制失靈的淵藪。正確的憲政解釋,應是總統不得未經立法院同意任意免除行政院院長職務的話,乃較為可能在緊急狀態中守住憲法制衡的最後界限。換而言之,總統若知不能隨意免除行政院院長職務,自會更為尊重行政院院長,行政院的人事就會由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共同決定,而非完全由其中一人單獨決定。這點,本也是憲法第56條的明文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總統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