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司法獨立

引自: http://www.youpai.org/big5/read.php?id=3141


【拉塞爾-惠勒(Russell Wheeler),"治理問題研究所"(the Governance Institute)總裁,布魯金斯研究所(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治理問題項目訪問學者,應邀參加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IIP)的在線訪談,談美國的司法獨立並比較美國與其他國家司法獨立的演進。以下是在線訪談的記錄稿譯文(略有刪節)。】

拉塞爾-惠勒︰有關保護司法獨立的法律條文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有利于法官根據法律和確鑿的證據,不偏不倚地做出裁決。法官一方面需要獨立做出裁決,另一方面也必須在如何使用公共資金和如何對待來法院訴訟的民眾等問題上對公眾負責。如何協調這些可能相互沖突的職責是美國和其他民主國家面臨的嚴峻挑戰之一。

問[Dr. Ali Al-Hail]: 有些國家的政府為法官提供"特殊的財務優待",顯然是希望法官保持公平和公正,你是否同意這種做法?

拉塞爾-惠勒︰我認為立法部門應該為法官提供適當的工資待遇,使之受憲法等基本法律的保護,沒有被削減之虞。如因人而異額外為某些法官提供金錢獎勵,即使動機良好,最起碼也會開創有害的先例,使某些法官獲得特殊的優待。我沒有听說美國存在立法機構給法官提供特殊財務優待的情況。

問[IRC Cairo]: 美國由哪些部門負責執行判決?

拉塞爾-惠勒︰美國法院不負責執行自己發出的指令,也不自行配備警察。聯邦和各州的司法部負責執行法院的刑事判決,對觸犯法律者實施監禁或收取罰金。在民事方面,涉案各方自行執行法院的判決。如果一方拒絕按法庭的判決給予賠償,或不服從判決,另一方可獲得法院的保護,例如法院可責成不服從的一方為藐視法庭的行為負責。

問[Dr. Ali Al-Hail]: 為什麼美國司法系統也曾出現誤判的現象?是否因為在任用法官方面有問題,或者有其他原因?

拉塞爾-惠勒︰任何司法系統都可能犯錯誤,當然在一定程度上,對于"錯誤"可以有不同的解釋。敗訴的一方毫無疑問往往會認為法庭錯判。我認為,就判決受腐敗行為影響而言,美國法院系統不存在普遍的司法不公的情況,誤判的原因常常是因為接受了某些不應該被承認的證據。盡管在上世紀或更早的時候,美國遴選陪審員的過程時常有種族和性別偏向,但過去幾十年來,通過最高法院的多次裁定,以公正透明的指導原則遴選陪審員的制度已經得到確立。

問[IRC Cairo]: 美國司法系統如何進行法庭調解?

拉塞爾-惠勒︰調解(Mediation)是"替代性糾紛解決辦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一種形式。聯邦法律規定所有的聯邦初審法院需提供某種形式的替代性解決辦法,例如調解、仲裁、小型審判等。這些法院附設的替代性糾紛解決辦法(court-annexed ADR)由法院提供給訴訟雙方,協助他們解決糾紛,澄清原來可能進入庭審的案情。一般來說,法院附設的調解過程需列出調解人名單,調解人往往是當地的律師,這些律師參與調解在很大程度上屬于為公眾服務,但法院會付給他們一小筆費用。法院附設的替代性糾紛解決辦法有別于私人提供的類似辦法,例如按合約仲裁勞工糾紛等。在法院附設的所有替代性糾紛解決辦法中,調解可能是最通用的形式。

我需要補充一點,二審法院(上訴法院)也可采取調解的形式。根據普通法,二審法院不再為听取證詞重新開庭,而是就上訴狀所稱初審法院犯有的法律錯誤听取陳述。現在在大多數二審法院都有所謂的協商律師(conference attorneys),幫助雙方解決上訴狀提出的問題,從而避免由法官裁定的常規上訴程序。但美國最高法院不采取這種做法。

問[Marek]: 全世界很多地區都存在暴力襲擊法官的情況。美國法官和司法人員的安全有沒有問題?是否采取保護性措施?

拉塞爾-惠勒︰與世界其他地區的法官受到暴力威脅的情況相比,例如最近土耳其發生了法官被害事件,美國法官及其工作人員相對比較安全。但是在過去幾十年內,我估計美國發生了20至30起對法官的暴力襲擊事件,包括去年芝加哥一名聯邦法官的丈夫和母親被害,喬治亞州亞特蘭大一名州法官和法庭速記員被害等。在大多數事件中,對法官采取暴行的人並非刑事案的被告,而是民事訴訟案中心懷不滿的一方。

美國聯邦法官的安全由美國司法部(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屬下的司法執行局(the U.S. Marshals Service)負責。去年發生的事件促使美國國會為法官的安全提供更多的經費,不僅保障法院駐地的安全,也保障法官住所的安全。

問[IRC Cairo]: 美國司法系統在哪些情況下采取陪審制度?

拉塞爾-惠勒︰不論在聯邦法院還是州法院,刑事案件采取陪審制度是被告應該享有的憲法權利。如果有關方面提出要求,大多數民事案件也可以采取陪審制度。在審判過程中,陪審團的作用在于根據法官確定的規則,對有爭議的事項進行事實認定。刑事案件的陪審員通常由12人組成,民事案件由6至12人組成。

陪審員都是普通人,屬臨時職務,沒有經過專業的法律訓練。在美國,對于陪審團制度是否仍然可以為解決糾紛,特別是為審理復雜的民事案件提供最好的方式歷來存在爭議。但是也有人堅持認為,陪審員是公民參與司法實踐的途徑,有助于在司法程序中引進常識性的判斷方式。實際上,美國初審法院通過審判解決糾紛的案例只佔2-3%。絕大多數案件已在庭審前通過控辯雙方協商得到解決,或因刑事被告承認有罪而結案。這方面的問題已經受到某些法官和律師的關注。

問[Dr. Ali Al-Hail]: 美國司法體系是否為法官提供特殊的財務優待,從而保證法官忠于職守?

拉塞爾-惠勒︰我剛才已經談到過這個問題。我需要補充說明,美國法官的待遇相當優厚,當然指的是聯邦法官。目前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為 21.2萬美元,陪審法官為20.3萬美元,上訴法院(二審法院)法官為17.5萬美元,地區(初審終身)法官為16.5萬美元,有限任期初審法官為16 萬美元。所列的年薪都是稅前收入。除最高法院大法官外,法官都不配備司機等人員。盡管全美各地的生活水平不同,但所有聯邦司法人員的工資都按相同標準。大城市有成就的律師獲得的收入遠遠高于聯邦法官。各州法官的工資幾乎都比聯邦法官低。法官們常常對自己的工資表示不滿,最近幾年辭職的法官也略有增加,因為他們說需要掙更多的錢。盡管如此,聯邦法官的工資幾乎已經達到全美國所有行業的最高水平。

問[Marek]: 任命法官需要經過什麼程序?這個程序是否會受到金錢和政治的影響?

拉塞爾-惠勒︰美國大約有1,500名聯邦法官,經總統提名並獲得確認。州一級的司法體系有30,000名法官,通過各種途徑獲得任命。在有些州,部份法官通過選舉產生。各州正逐步廢棄選舉制度,改為由法官、律師、學者和普通公民組成的委員會向州長推薦法官人選。但由于美國民主傳統根基牢固,在某些地區,司法選舉仍然很普遍。

金錢和政治的確會產生影響。盡管在絕大多數州,州一級最高法院的司法選舉不需要競選,候選的法官也沒有競爭對手,但近幾年出現一些競爭激烈、代價昂貴的選舉。這種情況造成了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法官必須籌集經費參加競選,而籌款的來源少不了律師,今後其中一些律師很可能出庭參與司法程序。另一個問題是,法官們希望在今後的選舉中爭取選票,判決可能會不由自主地受到影響。美國司法選舉的問題並沒有所說的那麼嚴重(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不需要競選),但我認為大多數觀察人士認為這些並不是挑選法官的好方法。

問[IRC Cairo]: 美國最高法院如何保證司法獨立?- 最高法院律師Tarek El Shinnawi。

拉塞爾-惠勒︰美國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能夠保證司法獨立,是因為大法官們與其他聯邦法官一樣都基本上終身任職,待遇不受影響。此外,美國的文化取向一般都要求政治人物不得干涉司法裁決。假設總統為了討論某一個尚未判決的案件,要求會見最高法院大法官或任何聯邦法官,這件事很可能被透露給新聞界,于是就會成為全美國的頭條新聞。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維護司法獨立的一個途徑是公開反對國會對法官橫加指責。最近幾年,法院和某些國會議員的關系很不好。一些議員曾提出撤換法官的要求,因為這些法官對涉及公共場所宗教標識、墮胎、同性戀權利等案件做出了不受歡迎的裁決。這些要求撤換法官和限制法院權限的意見一般來自國會的保守派議員。前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Rehnquist)本人也屬于政治保守派,但是他仍堅決不同意對法官和司法系統橫加指責。他還告誡全國,維護司法獨立是為了保護人民。那些今天指責司法獨立的人們今後也可能需要法院的保護。

問[IRC Cairo]: 美國維護司法獨立的立法有哪些?

拉塞爾-惠勒︰事實上涉及司法獨立的立法很少。聯邦憲法規定,執行美國司法權的法官應基本上享有終身制,獲得的報酬不得削減。在大多數州,法官有任期限制,可以由選民投票決定解除職務,也可因州長不再任命而卸職。

我國的情況說明,與其通過具體條文保護司法獨立,遠不如擁有基本的文化取向,要求政治人物不得干涉司法決定。這並不是我國所有的人都秉持的觀點,但具有相當深厚的基礎。

當然,司法獨立的另一面是司法責任。法官應獨立判案,但在如何使用立法部門為法院事務提供的款項方面,仍然需要對人民負責。最後,還有一些保護司法獨立和保證司法責任的規定。例如,根據聯邦法律,法官如與當事方有金融利益關系,即使涉及的利益不多(哪怕只擁有一份股票),就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同時法官必須定期報告擁有的金融資產。聯邦政府和所有各州都建立了一些機制,允許人們就司法行為不端和喪失司法功能的問題提出投訴,但絕大多數的投訴案最後被證明缺乏根據。

問[IRC Cairo]: 美國可采取哪些懲罰程序解除法官的職務?

拉塞爾-惠勒︰所有各州和聯邦政府都建立了有關機制受理對法官提出的投訴(聯邦憲法和州憲法還規定可以對違規的法官采取立法彈劾和審判的方式,但這些程序費時頗久,立法部門采取以上這些後期建立的機制,原因之一也在于此)。例如,在聯邦一級,如果認為某法官行為不端或喪失司法功能,"任何人"都可以向司法轄區內的首席法官提出投訴。首席法官必須對提出的投訴進行審理,如果證據確鑿,案件即轉送特別調查委員會。委員會可建議對該法官采取申斥或暫停視事等制裁方式,但解除職務不在此列,因為聯邦法官可終身任職。委員會還可建議國會通過彈劾的憲政手段解除法官的職務,但這種情況很少發生。聯邦法官們表示,這些正式的機制很有幫助,主要是因為他們在發現問題的時候可得到回旋的余地。例如,他們可以對某共事的法官說︰"你需要改變自己的行為(例如戒除毒品等),否則有人會正式對你提出投訴。"當然,外界很少能親眼目睹這類非正式的懲戒或解決過程。

問[IRC Cairo]: 在美國法院工作的法官是否有專業分工(例如有刑事、民事、商務等分工)? - 法律顧問Hussein Mostafa Fathi

拉塞爾-惠勒︰在美國聯邦司法系統,大多數法官不分專長,都可以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事務。另有受理軍事事務的聯邦法庭,也有專門受理政府福利糾紛案件的法庭,但對于這些法庭的裁決,人們有時也可能上訴到普通的聯邦法院。

在各州法院(各州法官的人數大大高于聯邦法官),分工則十分普遍。有些法院受理一般事務,但也經常參與刑事和民事審判。此外,還有少年法庭 (juvenile courts)、遺產檢驗法庭(probate courts)、交通法庭(traffic courts)等。有人曾經說過︰"美國人對普通法庭沒有好感。" 立法也往往為處理新的問題建立新的特別法庭。目前,人們情有獨鐘的是所謂"解決問題"的法庭,例如"毒品問題法庭",不僅是為了懲罰毒品販子,而且還力圖找到導致人們犯罪的原因,要求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根除犯罪行為。家庭暴力問題法庭也屬這類法庭。

問[IRC Cairo]︰司法機構在監督機構仲裁和特別仲裁方面發揮什麼作用?- 法律顧問Hussein Mostafa Fathi

拉塞爾-惠勒︰我剛才已經談到,美國有兩類替代性糾紛解決辦法,可以取代傳統司法解決方式。一類是完全在司法範圍以外的仲裁方式,例如根據合同對勞工問題的仲裁等。美國仲裁聯合會(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等組織以仲裁的方式為民間當事人解決糾紛(需付費)。這些仲裁方式通常無需接受司法審查。

後來美國法院創建了法院附設的替代性糾紛解決辦法,在法院系統範圍內處理糾紛,由法院和當事人共同解決問題,無需采取傳統的辦法。法院附設的仲裁也是其中之一,這種方式已得到廣泛應用,賓州費城的州法院系統就是典型的例子。法院一般都有一份仲裁員名單,法官可以這樣對當事人說︰"本案在進入審判程序前,我希望你們向本院的非約束性仲裁項目遞交申請,看看是否能通過仲裁解決你們之間的部份或全部糾紛。"仲裁員都是民間律師,他們在本職工作以外參加這些項目的工作。

問[IRC Cairo]: 美國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法庭判決,執行判決的情況如何?另外,憲法和立法提供的保護是否對司法獨立造成了影響?

拉塞爾-惠勒︰一般來說,服從法庭判決對美國政府官員來說並不是一個問題。據說美國前總統安德魯-杰克遜(Andrew Jackson)在18世紀30年代曾說過這樣一句話︰"既然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自有定論,就讓他自行執行吧。"但是,即使他說過這樣的話,也只代表了極少數人的看法。歷屆總統都接受法庭的判決,即使他們有反對意見也是如此。當年最高法院要求尼克松總統交出水門事件的錄音帶,此後尼克松總統即辭職下台。最高法院曾表示克林頓總統不能得到豁免,于是克林頓總統也接受了民事程序。當然現在總統和立法機構都可以試圖改變司法裁定。如果法院以某種方式解釋某項法律,立法機構完全可以這樣說︰"法院認為這項法律的意思是X,但我們不認可這樣的解釋,為此我們將通過新的法律,給予更明確的解釋。"這只是民主程序的一部份。當然,如果遇到最高法院對憲法進行解釋的情況,僅靠修改某一項法規並無法奏效,這時需要提出憲法修正案。美國就最高法院的裁定已經通過了好幾個修正案,有關征收所得稅的修正案就是一例。

如前所述,國會某些議員對最高法院持強烈的批評態度,曾表示要彈劾法官或扣發法院經費。這種"制約法院"的做法在美國歷史各階段都出現過,但很少獲得成功,因為正如我剛才所說,人們要求公正裁決是一種深厚的文化情結。

問[IRC Cairo]: 如果確認法官判決有誤,或者檢察官在起訴過程中犯了嚴重錯誤,參與訴訟的一方或被告是否可得到補償或賠償?- 法律顧問Hussein Mostafa Fathi

拉塞爾-惠勒︰我沒有看到美國有任何法律條款允許一方可因法官錯判得到賠償。當然訴訟雙方都可以上訴。如果法官的錯誤不僅僅是法律錯誤,而是包含著種族偏向等問題,那麼當事人可通過我以上談到的機制提出投訴。一般來說,我們認為司法獨立如此重要,以至于我們不得不偶爾容忍一些司法錯誤,而不是因此懲罰法官。至于檢察官的問題,我更不了解是否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是當事人可以提出投訴,指控檢察官有誣告行為。

問[IRC Cairo]: 在哪些情況下由法院對總統大選進行裁定?哪一級法院對此有管轄權?- 法律顧問/Ismail Selim

拉塞爾-惠勒︰對于任何選舉,法院都可對涉嫌操縱選票或恐嚇選民等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審理。美國的選務由州政府管理,聯邦公職的選舉也是如此,但是某些聯邦法高于州法,例如規定各州在選民參加投票的問題上不得實行種族歧視,不得歧視少數民族等。我國與其他某些國家不同,不設專門的選舉事務法庭,法官在監督選舉的問題上也沒有固定的職責,盡管法官可以就選舉中的不正常情況受理民事或刑事訴訟,我剛才已經談到這方面的情況。大家都知道2000年最高法院對布什對戈爾一案(Bush v. Gore)做出的裁決。當時最高法院維持佛羅里達州(Florida)最高法院就該州總統選舉中的違憲問題做出的裁決,授權重新點票。這個裁決在美國引發的爭議至今仍未平息。

問[IRC Cairo]: 對于各種類型的選舉,從社團選舉到總統選舉,美國是否有完整的司法監督制度?

拉塞爾-惠勒︰只有在人們對州政府官員處理選務的不當行為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司法監督才進入程序。法院還可以對選區的劃分是否符合憲法的問題做出裁決,通常是為了確定立法部門對選區的劃分是否偏向于某些少數群體。

很高興參加今天有關司法獨立問題的對話。如果你有什麼具體問題,或者需要了解有關美國法院的讀物,請發電子郵件與我聯系 rwheeler@brookings.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