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民法物權編「用益物權」、「占有」部分修正草案

引自:月旦e週報

行政院於八月六日通過法務部提出之「民法物權編」部分修正草案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修正草案,本次修正為有關用益物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與占有部份,共計增加35條、刪除12條、修正43條,共90條,茲將修正要點簡單說明如下:

一、地上權章
  地上權之目的在促進土地利用,調和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之關係,由於科技與建築技術日新月異,土地之利用趨向立體化之使用,已不限於地面,故現行法之規定已不符當前需求。本草案分設二節規範普通地上權(第832條至第840條)及區分地上權(第840條之1至第 840條之6),其中普通地上權部份,較重要者為因情勢變更之租金增減請求權(第835條之1),以及已預付之地租、約定之使用方法及地上權不得處分經登記者,發生物權效力之規定(第836條之1、第836條之2)。就區分地上權部分,增訂其意義、設定要件、效力及準用普通地上權之規範。

二、永佃權章
  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永久分離,且實務上各地政事務所少有永佃權之登記,因此草案將本章刪除,並於施行法第十三條之二增訂過渡條款,規範在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永佃權,有消滅之機制,以避免其永久存在。

三、農育權章
  刪除永佃權章後,將欠缺以農業使用、收益為內容之用益物權,使用益物權體系的完整性有所欠缺,故草案另創設農育權。農育權之特色係存在於他人土地,以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為目的之用益物權,使用上並包括為達成上開目的所設置、維持之相關農業設施。草案之主要架構係以普通地上權為主軸,再依農育權之特質及配合農業發展之需要,增設規定,並特別注重生態保育(第850條之1)、增進土地資源之有效利用與其永續性(第850條之6),其餘則準用地上權之規定。

四、不動產役權章(原地上權章)
  地役權之現行規定係以供役地供需役地便宜之用為內容,但隨著社會的進步,現行法僅限於土地之利用關係已難以滿足實際需要,為促進土地及定著物的利用價值,將需役與供役之客體,
從土地擴張至其他不動產,修正第851條之規定為:「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並修改本章章名為「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章
  本次共增修14條,較重要者為修正典權之意義、典權處分之一體性及其得設定抵押權(第915條與第917條)、典權人之留買權(第919條)等;並增加典權人使用土地之方法及違反效果之規範(第917條之1)、出典人於典物轉點時之回贖(第924條之1)等,使典權制度更臻完善。

六、占有章
  增訂占有權利推定之例外及推定占有態樣包括「無過失」(第943條及944條),修正占有變更之通知義務(第945條)、修正動產善意取得規範(第948條2項排除依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時,得主張善意受讓)、修正惡意占有人賠償責任規定(第956條)等。



【延伸閱讀建議】
1、陳重見,民法物權編所有權通則新修正評釋,月旦法學雜誌。
2、陳榮隆,互動而成之新物權通則及所有權,月旦法學雜誌。
3鄭冠宇,人保與物保並存時擔保物權的實現-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七六條,月旦民商法雜誌。
4陳榮隆,新普通抵押權法之評析(下),月旦法學雜誌。

5鄭冠宇、謝在全、陳洸岳,民法物權編修正系列研討會之三:占有的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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