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米果者不得經營媒體?

引自: 月旦e週報

二○○九年五月,國內著名食品業集團之負責人在收購國內大型報社之後,又進一步決定併購兩家電視媒體,是少見的「跨媒體經營」之案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 mission, NCC)對此一議題並未輕忽,而召開聽證會邀請專家學者及當事人表達意見。與會之學者專家意見眾多,有認為跨媒體經營將導致公共利益受到損害,亦有認為NCC所審理者僅為公司負責人之變更,而採形式審查即可。


於五月底,NCC正式做成決定,准許此項收購案。但NCC的許可處分是一種「有條件的許可」,其要求該集團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兩家電視媒體共同法人股東榮麗投資,指派董監事,若有兼任情形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變更。

二、兩家公司應於一年內設置至少一名獨立董事。

三、兩家公司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不得互相兼任職務,廣告、業務、節目部門均應獨立,且應各自有獨立的攝影棚,不得有節目聯合招攬情形。

另外,兩家電視台應在三個月內各自成立倫理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在網站上公布倫理委員會對節目內容的自律報告;兩家媒體共四個頻道,應各自設立獨立節目編審人員,三個月內提出內部流程管控機制的管控機制改善計畫。

此一決定做出後,不僅沒有平息爭議,反而擴大問題。該集團認為,在形式審查之下,NCC並無裁量權而應無條件的許可,並且媒體負責人變更並不是沒有前例,在上一屆NCC則是無條件的許可,因此NCC的行為不僅違反前例,且有違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而自我擴權之嫌疑,同時亦向監察院檢舉此一行為;但相對的,民間團體則認為NCC之許可處分完全忽略公共利益,尤其媒體所代表者為社會公器,並非財團所私有,若輕易允許則不啻是對於言論自由的迫害,造成有權有勢者方能夠藉由媒體表達意見。此一爭議話題延燒不斷,除了傳播學界發動學者連署譴責此一情形外,該集團為維護其名譽,亦寄發存證信函予部分學者。


釋字第三六四號曾指出,基於資源有限,國家應對於電波頻率做公平分配,故對於傳播媒體的管制向來嚴格。但在科技發展下,以直播衛星、網際網路為核心的資訊傳遞方式開始產生,增加大眾傳播的方式,挑戰資源有限的想法,因此電波私有化之概念誕生,開始動搖該號解釋的理論基礎,同時亦令跨媒體經營之限制理由受到挑戰。不過不可否認的是,該號解釋亦指出人民應享有媒體近用的權利,使得媒體的經營必須受到限制。換言之,
即便媒體、電波為私人所有,其應用仍應受到公益的拘束而負有責任,並與人民的言論自由相互調和。然而究竟要如何取得平衡點,目前法規則尚有不足,立法者當廣集意見,對此一問題做出良好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