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棒打假球的刑事問題

引自: 月旦法學雜誌第176期/重點新聞掃描P.319



從職棒開打到現在已經有了二十年的歷史,在短短的期間內卻發生了五次打假球事件,其不可謂不嚴重,而涉案的 球員、組頭的行為在刑法上最常被科以詐欺罪來處理,但除了刑法實體法的問題以外,關於在偵查過程中應該遵守的程序也值得加以探討的。就此台大刑事法中心在 十一月二十五日舉辦了以職棒打假球事件來探討刑事司法與人權保障的研討會,希望能藉此提供一個法律與棒球界相互交流的平台。

就職棒打假球的實體法上問題來看,涉案球員與組頭的行為主要都是被判以詐欺罪為主,不過先得區別的是詐欺的對象究竟是誰?是買票入場的觀眾嗎?依照大部分 人的感覺或許是這樣,但其實在這邊是有疑問的,因為觀眾買票入場看比賽,其實球員在場上仍然是在比賽,只不過是已經串通好要演給觀眾看的比賽,因此就此而 言觀眾有因此喪失利益嗎?應該要加以界定看比賽的利益才能確定。所以其實
主要而言詐欺的對象應該是簽賭的賭客才是,此時賭客的利益才是主要被侵害的對象, 因為其加入一個組頭掌握的賭局中,而有獲勝的機率完全被剝奪了,所以其才是主要的受侵害對象。至於從中被組頭買下打假球的球員,究竟是共同正犯呢,還是正 犯後正犯,其實都有討論的空間,必須要以個案來加以判斷才行。

另一方面從程序法的角度來看,
檢方偵查的手段是否有符合偵查不公開?是否有對受無罪推定的被告有合理的對待?這都是有問題的。偵查不公開主要是為了維持偵 查中檢警機關的資訊優勢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不過我們法條對此原則僅以幾句短短的話來描述,但實務上常常會遇到很多問題,例如檢方要傳喚被告來問訊 時,被告或其以外的朋友透漏相關訊息給媒體的行為,是否也違反了偵查不公開的情況呢?另外就媒體公審的現象應該也是不妥的,在被告尚未被定罪前都受到無罪 推定的保護,若此時媒體或評論家就大放厥詞來探討這個事件時,會不會侵害到被告的基本人權呢?其實最主要的原則就是偵查不公開規定的範圍可能不是具體明確 的,因此就會造成這麼多侵害人權的情況發生,所以在此堅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是非常重要的。

雖 然有立委建議增定刑法第二六七條之一條文:「對於非法經營以職業比賽結 果來賭博的人,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以利誘、脅迫、恐嚇危害安全或身體等手段,來影響必賽結果的話,處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重罰之下就 會有好效果嗎?也是值得探討的,不管怎樣,全面性的制度改革以及國家應該加以介入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球員的道德養成,如此才有可能杜絕假球歪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