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

引自:元照


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為了減少人民訟累,盡早實現公平正義,司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催生了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以期能達到迅速審判,避免案件持續延宕未決,不僅使人民徒增困擾,也大大消耗司法資源。

從武漢大旅社案以來,一直到陸正案及蘇建和案等,一場訴訟往往一拖就十幾年無法解決,而被告不僅要被無止盡的羈押之情況,亦可能遭受社會輿論的譴責,無論 生理心理都被受折磨,幾乎將自己的青春都葬送在訴訟中,卻仍得不到一個最終的結果。

為解決以上的問題,這部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在第一條的立法理由中就開宗明義提到『世界各人權法案亦將「適時審判」或於「合理時間審判」列為重要之司法人 權。其中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明定「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第一項亦明定任何人有權在合理的期間內受 到依法設立的獨立與公正的法庭之公平與公開審理。為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並確實保障人民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特制定本法。』

而第五條規定:「(甲案)法院就被告在羈押中之案件,應以優先且特別迅速之方式連續開庭審理。因故需間隔審判程序時,除有特別情形外,不得逾七日。」立法 理由中即謂:「在羈押這種強烈拘束人身自由的情況下,若時間一拖長,以待案件審結,對其工作、家庭及生活均有不利影響,且影響其自由蒐集有利證據從訴訟準備行為,因此被告受羈押案件之迅速審結,實為妥速審判最為關注之核心事項。」

第六條規定:「(甲案)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十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一、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 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二、與案情有關之重要證人、證據難以進行調查。三、其他與案件妥速審理有關之事項。」其立法理由謂:若案件自第一審繫屬之日 起算已逾十年以上之一定期間仍未判決確定,則檢察官已窮極強大公權力,歷經漫長時間仍無法將被告定罪,在此情形下,被告因長期案件懸而未決須承受巨大壓力 及煎熬,且時間經歷愈久,愈難查清楚事實,此種不利益,應由國家承擔,爰於第一項明定,案件自繫屬已逾一定期間仍未能判決確定,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從以上的法條內容及立法理由來看,該刑事妥速審判法目的就是希望能達到迅速審判之目的,避免因訴訟拖延造成人民及法院更多的負擔,不過該法僅在草案階段,仍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但不管怎樣,保障人民受公正妥速審判的權利,已經是波不可抵擋的風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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