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婚親 禁不禁?‏

當你知道為何,就能忍受任何!三角關係的苦為何是「值得」的– 媽媽經|專屬於媽媽的網站

引自:月旦E週報NO.398       

        電視新聞社會事件包羅萬象,於新北市有一複雜之三角關係,竟也上了社會版新聞。有一中國籍女子先後與三人結婚,第一次來臺結婚之對象為陳姓老翁之長子,後該名男子因車禍而身亡,而該名中國籍女子亦返回中國。陳姓老翁覺得媳婦乖巧聽話,便主導其二兒子迎娶之,該中國籍女子再次來台完成婚姻。二人結婚後八個月生下一個孩子,二兒子算了算結婚時間與懷孕時點,覺得事有蹊蹺,便暗自帶了該名孩子做了DNA 親子鑑定,經鑑定後證實該名孩子非其親生骨肉,盤問妻子後,赫然發現孩子的父親竟是自己的爸爸,即該陳姓老翁。二兒子憤而與妻子離婚且與父親決裂,孰知陳姓老翁此時竟堅持與元配離婚,決心與中國籍(前)媳婦結婚。

  單就法律面觀之,此社會事件簡單來說,便是公公、媳婦與兒子間之三角關係,而此陳姓老翁與中國籍媳婦間是否得完成結婚?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二條第一項及第五三條之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以上開規定可知,臺灣人民與中國籍人民欲於臺灣結婚,所適用者為臺灣之規定,即民法第九百八十條以下之規定。

  民法第九八三條訂有禁婚親之規定,近親結婚禁止之立法理由,從優生學角度,血統相近者結婚,遺傳上可能會產生負面之基因;以倫理之觀點,近親間發生關係,為傳統倫理上所不許。依民法第九八三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規定,直系姻親間不得結婚,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仍存在。則套用至此件社會事件,將產生疑慮。該名中國籍女子與陳姓老翁之二兒子結婚,陳姓老翁與該中國籍媳婦間之關係即為直系姻親,後二兒子發現父親與妻子之不倫戀情後,與妻子離婚,依民法第九七一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惟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仍存在,是以陳姓老翁與該名中國籍女子直系姻親結婚禁止之規定仍有適用。違反禁婚親規範者,依民法第九八八條第二項,婚姻為無效,故陳姓老翁是否能與其(前)媳婦完婚,於法律程序上來說尚有疑慮。

  直系姻親禁婚親之規範,著重點實則為倫理道德上之考量,外國立法例上如法國、德國、日本之法律亦有禁止直系姻親間結婚之規定,不過中國目前婚姻法之規定,直系姻親並不在禁婚親的範圍,於中國大陸婚姻法第七條有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此部分與臺灣之親屬法規範有所出入,值得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