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之增訂

引自:元照

立法院於二○一○年一月七日三讀通過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增訂案,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一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二項)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第三項)」條文增訂後,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法院就顯失公平或情節重大之情形,應斟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本法案之提案人指出,根據內政部兒童局調查,
兒童受虐案件之施虐者高達百分之七十七是來自父母或養父母,家庭成員間的信賴、保護機制似已變質,父母未必可對小孩提供最完善的保護。司法院也表示,德國及法國民法就類似情形,均訂有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人所負扶養義務規定,台灣民法親屬編有關扶養規定,似宜修正為「相對義務」,以建構更完善和樂、父慈子孝的家庭。

觀察此條文之增訂,實係為解決社會上許多不合理之事件,「天下無不是之父母」及「孝道」之合理性皆再度受到檢視。曾經遺棄子女或對子女做出虐待、重大侮辱、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父母,已嚴重影響子女之身心發展,子女成年後自有相當之理由得以拒絕扶養父母,故賦予子女聲請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權,條文立意良善。
惟於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後,社會相關福利機構是否應介入照顧此等已無維持生活能力之受扶養義務人?國家社會福利安全機制於此應有更完善之配套措施,以面對並解決此一社會問題。又條文第三項明文,如受扶養義務人為未成年子女,縱其對扶養義務人做出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侵害行為之事,扶養義務人仍須盡扶養義務至受扶養義務人成年,而不適用得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其義務之規定,此乃立法者權衡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照顧義務後之結果,思考實屬周延;但若從另一角度觀之,若未成年子女真有此等行為嚴重偏差情事,社會相關福利機構似亦應介入並深入瞭解,方為妥適。(出處:月旦法學雜誌第178期/重點新聞掃描P.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