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用益物權」及「占有」修正通過

引自:元照

立法院於2010年1月5日三讀通過民法物權編「用益物權」及「占有」之修正案。修正範圍包括: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占有等五大部分,共計增加三十五條、刪除十二條、修正四十三條,合計九十條。

地上權部分,為求體系完整,分設二節規範「普通地上權」及「區分地上權」。前者修訂其意義、增訂未定有期限及以公共建設為目的之地上權存續期限之規定、 依有無地租及期限,修正地上權人拋棄其權利之規定、增訂地上權設定後,因情事變更之租金增減請求權、修正終止地上權之要件,並增列土地所有人終止應踐行之 催告程序、增訂已預付之地租、約定之使用方法及地上權不得處分經登記者,發生物權效力,以及地上權人使用土地之方法暨違反之效果、增訂法定地上權之規定、 明定地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間之權利義務及工作物之歸屬;後者增訂區分地上權之意義及設定條件、增訂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就其設定範圍外之不動產 享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增訂由法院依法判決延長區分地上權之期間者,應兼顧第三人權益及補償之規定、增訂同一土地先後設定區分 地上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之效力規定、增訂區分地上權準用普通地上權之規定。

永佃權部分,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且目前實務上各地政事務所鮮少以永佃權登記,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草案」第十三條 之二已明定過渡條款,爰將「永佃權」章之章名及第八百四十二條至第八百五十條均予刪除。

農育權部分,因現行民法對建地之使用設有地上權之規定,而對於農地之使用則尚無符合需要之物權,爰參酌我國目前農業改革,增訂「農育權」章,以符實際需 要。其中增訂農育權之意義及存續期間、終止農育權及減免地租之規定、農育權讓與、設定抵押權及處分一體性之規定、農育權人使用土地之方法及違反之效果、農 育權消滅時出產物及農用工作物之取回、土地所有人應償還特別改良費用或其他有益費用之情形及農育權人對該等費用請求權時效之規定、農育權準用地上權之相關 規定。

地役權部分,在考量需役及供役客體已從土地擴張至其他不動產,為使名實相符,爰將章名修正為「不動產役權」。其中修正不動產役權之意義、增訂同一不動產上 不動產役權與用益物權同時存在,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限制、明定時效取得共有不動產役權之規定、增訂不動產役權行使權利之處所或方法得請求變更、明定不 動產役權消滅及其設置取回之規定、增訂不動產役權準用地上權之相關規定、增訂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得設定之不動產役權及自己不動產役權與其準用之規定。

典權章部分,修正典權之意義、明定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及絕賣條款經登記者發生物權效力之規定、明定典權處分一體性及其得設定抵押權之規定、增訂典權人 使用土地之方法及違反之效果、修正典權人之留買權規定、修正出典人回贖典物時扣減原典價之方法、增訂原典權於典物滅失時仍存在之範圍、增訂出典人於典物轉 典時回贖之規定、增訂典權存續期間推定有租賃關係及準用法定地上權之規定、增訂典物回贖時準用地上權或視為已有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占有部分,增訂占有權利推定之例外規定及推定占有態樣包括「無過失」、修正占有變更之通知義務、修正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修正善意占有人之權利及責任限度、修正惡意占有人之賠償責任規定、修正善意占有人變為惡意占有人之轉換時點、增訂共同占有人之自力救濟或物上請求權。




【延伸閱讀建議】

1.民法物權編所有權通則新修正評釋/月旦法學雜誌/陳重見
2.民法物權編關於「共有」部分之修正簡析/月旦法學雜誌 /鄭冠宇

3.民法物權編(通則章)修正綜合評析/月旦法學雜誌/謝哲勝
4.民法擔保物權修正對於未來理論及實務的影響及再思考 /月旦法學雜誌
/蔡明誠

5.從東亞法的視角觀察中國的用益物權-中日韓三國制度異同的若干比較
/當代法學/申政武




更多相關查詢請上月旦法學知識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