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元照
桃園一名男子因於棉被上點燃蚊香引發火警,於逃出屋外之際,明知消防人員尚未舖好氣墊,卻對樓上住戶大喊「失火了,趕快跳」。住在六樓的四名住戶,誤以為是消防人員的指示,認為樓下已經鋪好氣墊往下跳,因此造成二死、二重傷的悲劇。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497號判決,就男子亂叫人跳樓之部份,依照過失致死罪判處一年八個月徒刑;引發火警部分則觸犯公共危險罪,判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五萬元。 引發火警之男子辯稱是救人,然而火警當時火勢並不大,趕到現場救災之警消曾不斷制止,要求不要他在火場亂喊。該名男子卻不聽勸告,大喊「失火了,快跳」,消防隊員還大聲制止「不能跳、不能跳」,沒想到薛還是硬要喊「抱著棉被跳」,當時身陷火場,跑到頂樓等待救援的四名男女住戶,因伸手不見五指,聽到有人喊跳,以為消防人員已經鋪好氣墊,陸續一躍而下,才造成2死、2重傷的悲劇。經桃園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該名男子1年8個月徒刑,而後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駁回該名男子之上訴。然而住戶仍認為法院判得太輕,不禁為死者喊冤。 值得討論者,被告可否依客觀歸責理論主張,住戶並非因從其叫喊,而係基於自主決定始決定跳樓,導致死亡和重傷結果之發生,以阻卻其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或主張縱其遵守法規範義務,亦可確定被害人之死亡及重傷結果仍會發生,而不具有結果之可避免性,因此不可歸責於行為人。本案經由下半身癱瘓的女住戶作證指出:「當時聽到樓下叫往下跳,以為樓下的消防隊已鋪好氣墊,我以為是消防隊的聲音。」,法院據此認定該名男子亂叫人跳樓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其次,刑法上過失致死及殺人故意之界線,究竟應如何劃分? 所謂故意,係指存在於行為人內心之心理狀態,即行為人在認知所有客觀構成要件情況下,實現該犯罪事實之知與欲。本案行為人是否具備殺人之直接或間接故意,依判決書指出︰「被告堅決否認其有殺人之直接或間接故意。被告辯稱其係因酒後神智不清及一時緊張為救人而喊跳等情,即非無可採。被告平日既與同樓住戶無何仇隙,復與本案被害人均不相識,衡情無故為殺害之動機,或被害人家屬所質疑樂見被害人跳樓身亡之趣,而具直接或間接殺人故意,乃被告辯稱因酒後,神智不清,復因緊張為救人而喊跳,要無殺人之直接或間接故意等語,應可堪信為真實。」是本案行為人不該當故意殺人罪責,而僅論以過失致死和過失致重傷之罪。然而,依照我國刑法之規定,殺人罪之法定刑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致人於死者,則僅科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法定刑輕重失衡及保護不足之情形,於此種情況下即被突顯出來,也只能有待日後修法調整過失致死法定刑之高度,才能解決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