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限律師審閱的資訊,當事人也不可以知悉


三星(Samsung)去年在加州地院打輸判賠蘋果(Apple)10.5億美元的案件,法官於判決後,雖曾認為三星沒有惡意侵權,而沒有依法規加重懲罰(可加重三倍),但因為某一專利的侵權起算日有錯,實際通知侵權日晚於原陪審團起算的日子,因而賠償金額計算錯誤。所以,現在正在聖荷西地院進行重審程序中。但其重審的結果,並不見得會對三星有利,這是因為三星要求重審該案專利有效性的聲請,已經被駁回,三星有惡意侵權的證據漸漸浮現,蘋果也已提出抗告,而且現在發現三星與其聘請的外部律師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還公然違反法院的保密命令,如下所述。

三星該案的外部律師事務所,Quinn Emanuel,令人震驚的竟然將因該案取得明顯標示 "Highly Confidential: For Attorney's Eyes Only",這些法院下令保密,僅限律師審閱,當事人並不能看的資訊,例如蘋果與Nokia之間於2011年的和解條件,還有Apple與其他公司,諸如Philips、Sharp和Ericsson之間的授權金與條件,透過與三星之間所建立的共享檔案區,多次上傳未經塗黑刪節(redacted)的數份機密文件的原稿,讓所有三星涉訟員工與其他原不該取得該等資訊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都取得這些原該保密的授權金或和解金額資訊。然後,三星就利用這些寶貴資訊,在其他訴訟或授權談判中,來對付Apple、Nokia、Ericsson、Philips等。這件事情是Nokia的授權主管與三星的法務主管談判授權金時,三星的法務主管親口告訴他,才爆發出來的。 

美國加州聖荷西聯邦地院法官已經命令對此違反法院保密命令的行為,進行證據開示(Discovery)的蒐證程序,而Quinn Emanuel事務所的著名律師Susan Estrich,她也是福斯新聞台(Fox News)的評論員,也已向法院承認洩漏這些機密文件給三星及他案的律師,但辯解說並非故意洩漏,而三星亦不知其原為秘密。此種辯解,筆者很難想像法院會接受,因該文件明顯標示 "Highly Confidential: For Attorney's Eyes Only"。另外,三星提出許多移轉該案管轄或停止訴訟的聲請,但都已經被法院駁回,其又已經多次拒絕讓該公司法務主管來出庭作證,似因作證的結果顯然會對其不利。筆者照這些跡象看來,該法院極有可能會對三星,以及他的外部律師事務所,Quinn Emanuel,進行制裁。而其他美國法院,例如ITC行政法院,其他三星涉訟中的法院(包括與Apple、Nokia及Ericsson...等等進行中的訴訟),還有各國的公平交易主管機構,也可能會對此三星原不該取得與使用的資訊,對三星這樣妨礙司法與不公平競爭的行為進行制裁。

我國法律對此也有類似的規定,於一般民事訴訟,兩造(律師)對於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對造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閱卷行為(註1)。另外,對於智慧財產涉訟案件,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兩造(律師)可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的規定,合意或個別聲請法院不公開進行審判。而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註2)。同法第11至15條更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所提供之訴訟證據,若涉及營業秘密,經釋明並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定營業秘密定義者,即可聲請承審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以確保資料的秘密性,不被擅自公開(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