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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參議院通過專利改革法案AIA待歐巴馬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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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東時間2011年9月8日下午,美國參議院以89:9,2票棄權的比數,投票接受眾院版專利改革法案《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編號H.R.1249,簡稱AIA)內容,未再修正。依美國立法程式,這項法案隨後將由美國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簽署,頒布成正式法案。自2005年即持續推動的美國專利改革,經過6年,終於即將大功告成。 AIA內容包括實體及程式修法,各項條文實際生效日期、適用範圍有頗大差異。 USPTO自訂規費權限、微實體(micro-entity)定義 等項目,法案頒布之日即起生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自法案頒布之日起10天,優先審查(prioritized examination)費相關規定將開始生效,USPTO亦可暫時對部分專利規費(GENERAL FEES、MAINTENANCE FEES、PATENT SEARCH FEES與小實體規費減半)加徵15%的額度 。 法案頒布日起12個月,則是第二組修法啟動日,包括 發明人宣誓書、領證後複審(post-grant review,先前或稱領證後異議)、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補充審查(supplemental examination) 等程式都會在此時生效。而改採 先申請制(first-inventor-to-file)與其配套的權利派生判斷(derivation)程式 ,則是第三組修法重點,預定在法案頒布日起18個月後開始實施。  北美智權將會持續追蹤此法案的最新動態,並將隨時寄送最新訊息及後續應變處理方案通知您。 2011年初迄今,美國參眾兩院專利改革法案議題大事紀請參見下表。 2011年 美國眾議院 美國參議院 1月 25日,智慧財產競爭暨網際網路附屬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petition and the Internet)召開聽證會("How an Improved 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Can Create Jobs")。 25日,正式提出《2011年美國專利改革法案》(Patent Reform Act of 2011,...

政策媚俗化政治化:司法最大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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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ce: 司法,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判決淪為人云亦云,司法也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From:  王兆鵬/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2011年07月25日 中國時報   上周,日籍女子遭人性侵,法官裁定嫌犯交保,恐龍法官又再度登上媒體首頁,幾日內,再度有十餘萬人上網連署,要求恐龍法官下台。雖知恐龍法官如過街老鼠,但在激憤稍歇後,仍要提醒國人: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這道防線,不可以缺少「恐龍」法官。 在西方,人民普遍相信司法是最後的一道防線,因為在各個關鍵時代,都不斷有「恐龍」法官無懼於政治或群眾之壓力,勇於作出捍衛人權之判決。 英美在十九世紀曾有案例,檢察官起訴書記載被告偷「一雙鞋」(a pair of shoes),但審判中證明被告所偷者,事實上為「兩隻右腳」的鞋,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無罪。另一謀殺案,起訴書將被害人受傷之「胸」(breast),錯誤寫成brest,法院最終亦判決無罪。就法律技巧而言,法官認為檢察官在審判中,不能證明起訴書所記載之事實||「一雙」鞋、「brest」,而起訴書在保護被告防禦權等等重大權利,檢察官不能遵守起訴書記載之規範,故判決被告無罪。更深一層的原因,乃當時英國嚴刑峻罰,偷一條手帕,依法必須判死刑,其他得判處死刑的犯罪還有二百多種。故法官故意對起訴書設下嚴格要求,再以檢察官違反起訴書規範而判決無罪,以保障人權、對抗殘酷暴虐的刑罰。 上述二案判決結果若發生在台灣,以我們的輿情標準,再加上政治操作,極可能造成數十萬人上街頭,而兩案的「超級恐龍」法官一定會遭媒體生吞活剝,立法院也一定會跟著起舞吶喊,司法院院長或總統也一定會被要求下台。或因為如此,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在西方,是存在於日常生活中,存在於人民的深信中;在台灣,卻存在於書本,及存在於人民的痴笑中。 當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潰裂時,受害的是全體民眾,政治或宗教的異議分子、少數的族群最容易受害。 過去的白色恐怖時代、美麗島事件、政治案件、言論自由案件等,何不是法官甘於淪為政治打手,畏於群眾壓力,而背書了這些人的罪名。 「法官動輒恐龍化」,原因甚多,危害甚深,國人不可輕忽之。最需要警覺者,除媒體外,當然是我們的行政及司法首長。當總統提名最高法院庭長邵燕玲為大法官,而媒體攻擊其為性侵案的審判長時,總統及司法院院長隔日立刻道歉,並撤銷其提名,就確立了司法政策媚俗化的趨...

從LG與廣達美國訴訟案件看專利權利耗盡原則

From:  北美智權報 NAIPO IP NEWS   作者/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邱英武  案例說明:此案起源於LG與英特爾(Intel)之間曾簽署專利互相授權的契約(Patent Cross License Agreement)及主契約(Master Agreement)。於授權合約中,LG授權Intel可以結合LG的專利製造Intel的微處理器以及晶片組,並且亦同時授權Intel可以將結合LG專利所製造的產品販售給他人。另在主契約中,LG要求Intel於販售該些產品時,必須通知客戶該些產品已取得LG專利授權,但不得將此產品運用結合到非Intel的產品中。 後Intel將結合LG專利的微處理器與晶片組販售給廣達等電腦製造廠商,廣達等製造廠商遂將微處理器與晶片組結合在自己生產的產品中。為此,LG便對廣達等製造廠商提出訴訟。 地方法院做出有利於廣達的判決,LG上訴至聯邦巡迴法院(CAFC),CAFC反轉結果而將地院判決廢棄發回地院更為審理。廣達對CAFC判決不服,遂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並於2007年9月25日受理。 雙方訴訟爭點簡述 1. 方法請求項是否適用權利耗盡原則 LG於訴狀中強調方法請求項(Method Claims)並不適用於權利耗盡原則(Doctrine of patent exhaustion),因為方法請求項要點在於「使用該方法」,與權利耗盡原則適用的客體為「物品專利」不相同,不可比附援引。而且Glass Equip. Dev., Inc. v. Besten, Inc., 52 174 F.3d 1337, 1341 n.1 (Fed. Cir. 1999) 一案中亦指出方法請求項不適用於權利耗盡原則。 2. 契約約束 LG認為在與Intel簽訂的主契約中,已明確載明Intel的告知客戶義務,且Intel亦已履行該義務。所以,廣達應知曉產品為取得LG專利授權的產品,且不可以與非Intel的產品結合。 法院判決簡述 1. 方法請求項適用權利耗盡原則 法院認為LG闡述方法請求項不適用權利耗盡原則是錯誤的,法院引用Ethyl Gasoline Corp. v. United States, 309 U.S. 436 ,446 ,457(1940)以及United States ...

拉克斯長生不死的生命(The Immortal Life of Henrietta Lac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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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http://www.medtoday.com.tw/44119.htm 文/ 賴其萬 「HeLa 細胞」(HeLa Cell) 是在實驗室中由一位罹患子宮頸癌的病人身上取出的組織,培養存活下來快五十年的醫學上神奇的人體細胞株,對醫學研究有很深遠的貢獻,但這細胞的由來卻鮮為人知。這本書的作者Rebecca Skloot是一位在紐約時報、哥倫比亞新聞報經常撰寫科學報導的作家,她在中學上生物課時就對這題目非常好奇,而在偶然的機緣下,開始收集資料,而在獲知這病人是一位叫做「拉克斯 (Henrietta Lacks)」的維吉尼亞的黑人女子之後,她就四處拜訪其後代,並透過她所展現的誠意與耐心,贏得他們家人的信任,而經過多年的交往,整理出這本內容豐富感人的故事,同時對從事醫學研究與醫療志業的團隊提出發人深省的呼籲。在看完這本書以後,深深覺得這本書實在值得推薦給台灣的醫學界以及社會大眾。 這本書大體上而言,是作者經由文獻的整理,以及與拉克斯女士的家屬印證後,以時間為主軸,報導拉克斯女士在1951年1月發現下腹部有腫塊以後,到約翰霍普金斯(Johns Hopkins) 醫院就醫。當時病歷上的記載呈現,病人於兩個月之前生產第五個小孩後,被發現子宮內積血,子宮頸切片呈現細胞增生,而曾經囑咐她要定期回來就診以確定是否感染或癌症。但由於病人知識程度以及家庭狀況,未能完全瞭解醫生的交代,等到這次再回來看診時,腫瘤已經長得很大,做了切片證明是子宮頸惡性腫瘤,而後接受放射電療,最後不治身死。 約翰霍普金斯醫院的婦產科醫師當時一直對早期診斷 子宮頸惡性腫瘤 的研究非常有興趣,因此一直希望能夠將這種腫瘤所切下來的細胞可以在實驗室裡培養成功,以觀察腫瘤細胞的生態演變。也因此之故,拉克斯女士所作的切片也被送到細胞培養實驗室,而這醫院實驗室的主持人蓋博士(George Gey)正好是這方面的權威,而她太太 Margaret也在同一實驗室工作,他倆一直認為過去之所以無法在實驗室成功培養人類細胞是因為實驗室消毒做得不徹底,以致於因為細菌或病毒的感染而使細胞無法存活,所以他夫妻倆對於實驗室裡的大小事情都事必躬親,而且對手下技術員的消毒操作都嚴格要求,同時他們非常用心改善培養液的成分,最後終於在他們的努力下,將拉克斯女士的細胞成功地培養出來。 後來這些存活下來的細胞大量繁殖成功,而...

美國陪審制度之規範與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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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405.asp 作者:黃國昌/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副研究員  壹、前言:為什麼探討美國陪審制度 從十九世紀法國政治思想暨歷史學家 托克維爾在其知名著作「美國的民主」 (Democracy in America)所提出之前揭盛 讚,到一九五七年經典名片「十二怒漢」 (Twelve Angry Men)對由亨利.方達 (Henry Fonda)飾演的建築師如何獨排眾 議地扭轉其他十一名來自社會不同階層人 之成見而徹底改變十八歲刑事被告命運的 生動刻畫,皆充分地反應出「美國的陪審 制度」(American Jury),自古迄今,不僅可以是知識菁英的研究議題,同時也可 以是普羅文化的娛樂素材。時至二十一世 紀的今日,陪審制度依然是美國司法制度 最為突出而耀眼的特徵,依舊使得眾多國 際傑出學者為之深深著迷而無悔地投入時 間精力,依舊為Hollywood 的娛樂事業不 斷創造豐碩的營收。 儘管陪審制度之魅力,在美國法律與 文化強大勢力的推波助瀾下,早已遠遠地 跨越美國國境而遍布全球,陪審制度與美 國審判機制之連結強度甚至遠遠超過其最 初起源的英國,不過,對於身處臺灣的我 們而言,一個思考的起點是:為何有必要 探討美國的陪審制度?如果只是單純為了 滿足知識的渴望,經過上百年的累積,圖 書館內介紹美國陪審制度之典藏早已汗牛 充棟;如果是為了追求娛樂的效果,各大書店暢銷小說排行榜架上John Grisham 的 作品,更是唾手可得。顯然地,在此時此 刻探討美國的陪審制度,既不純粹是為了 知識的喜悅,也不是為了娛樂的效果,而是為了作為臺灣「是否」應引進「如何」 的「國民參與審判」 (lay participation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制度之檢討評估 基礎。 所謂「國民參與審判」機制,粗略而 言,係指就司法案件(可能係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甚至包括行政訴訟案件)之審 理與裁判,允許「受終身職保障之法官」 以外的「法律素人」(laypersons)參與(可 能係「一般民眾」,亦可能係具一定資格 之「專家」;為求行文簡便,以下概以「國 民」稱之),就「應經裁判之特定事項」, 或由未受法律訓練之國民所構成之組織體...

律師都在狡辯嗎?

引自: 張永健的烘焙機 律師(或法律人)都在狡辯嗎?很多人會說「是」。箇中原因在於一般人對法學有瑰麗的期待,認為受過法學教育的人,可以經過一番努力,找出任何法律問題最終的答案。既然如此,對造雙方律師各執一詞,顯然至少有一方在狡辯。 然而,關鍵問題在於每個法律問題是否都只有「一個」最終答案。抱持肯定想法進入法律系的新鮮人,最大的衝擊莫過於發現每個法律問題都有好幾個候選答案,而選擇答案的標準,似乎脫不了「(法)官大學問大」這麼句老話—最高法院說得比高等法院有道理,高等法院又比地方法院更知道法律問題的正確答案。 更高年級的法律系學子會發現,法學的世界裡也不純然是法官說了算,更不是職位越高,法學見解越正確;還有許多博大精深(高層次的狡辯?)的法學理論。有些學生會在重要的法哲學家 Ronald Dworkin 的學說中得到慰藉,因為Dworkin主張法律問題無論大小難易都有唯一正確的答案。然而,法律學子終將認知到(雖不一定接受)Dworkin的學說也只是武林中的一派,主張法律本有模糊地帶、詮釋空間的學說,追隨者恐怕猶有過之。同一法律問題得出不同答案,不是因為法律人能力不夠或純粹狡辯,而是法律問題有不同切入角度,觀點不同,結論自異(恣意?)。律師聚訟盈庭、爭論不休,並不是因為有一方掌握了最終的法學真理而另一方只是死纏爛打,毋寧是各自提出自己信守的法學理論而已。(當然,現實中當然有律師在「狡辯」…但不能看到律師堅持己見就認定律師在狡辯。) 無法接受前述解釋的人,或許會進一步質疑:「法學不是最講求邏輯嗎?怎麼一個法律問題會推導出多種答案呢?」這恐怕是對法學的另一誤解! 邏輯推理有三種形式:演繹(deduction)、歸納(induction)、溯因(abduction)。 若法律問題只需要運用三段論(syllogism)此種演繹邏輯,則當然只會得到一個答案。 例如,我們想知道「胚胎有沒有活下去的權利」。若大前提是「人有活下去的權利」,而小前提是「胚胎是人」,則三段論無可避免、沒有任何模糊空間的結論是「胚胎有活下去的權利」。 確實,三段論邏輯是法學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但法律問題有不同答案,正是因為三段論(乃至於邏輯)只是法學的「一部份」。以胚胎的例子而言,法律人並不是在爭執是否該用或該怎麼用三段論,而是在辯難大前提或小前提的內容。例如,人真的有活...

軍司法聯合卸責 馬總統也尊重?

引自:【JRF Newsflash】 林峰正 2011/5/27 總統府發言人對於檢方認定軍方刑求江國慶,導致遭冤判執行槍決乙案,除了所謂「真兇」許榮洲遭依殺人罪起訴,其餘包含陳肇敏在內共九位軍官均因追訴權時效已過,予以不起訴處分等情表達看法。他說,馬總統認為,針對過去軍方等相關人員犯錯的部份,政府會深切檢討,絕對不會再重蹈覆轍。身為總統,任何在司法程序中的個案,他都不能干預,必須尊重。現在軍方依法律程序為江國慶進行再審司法平反,不管偵結或再審結果,總統都尊重。 軍法再審還沒有結果;檢察官偵結的部份則是,刑求江國慶千真萬確,但 所涉刑責因已逾追訴權時效,無人遭到起訴 。說明白一些,就是沒有人必須負責。 馬總統要尊重的是這個?今年初馬總統在江案爆發開始,只是透過總統府發言人簡單提到自上任以來一向重視人權,反對冤案,也持續進行司法改革,直到輿論批評國防部反應慢半拍,方才改弦更張,於2月1日親赴江家探視江母表達歉意,宣示應重新調查江案還江國慶清白,也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協助家屬取得賠償。如今,平反才將要開始,究責看似無望,賠償則連影子都沒有。 要特別指出的是,檢方起訴「真兇」許榮洲所持之理由為,兇嫌棄屍之廁所窗戶橫隔木條所遺留之掌紋,經鑑驗結果,均認為與許榮洲右手掌紋相同。另一方面,又認定扣案証物衛生紙之相關鑑定報告,經重新送請鑑定,均不足以証明江國慶有此犯行,又扣案的鋸齒刀經鑑驗後並無江國慶個人跡証,亦驗無被害人之血跡反應。換言之,掌紋、衛生紙、鋸齒刀等物証無一能認定江國慶涉案,檢方還証實江國慶確曾遭當時空軍總司令部之反情報隊多名保防官以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等違法方式不當取供,其自白顯不具有任意性,是遭刑求的結果。   深切檢討成謊言 若事實真是如檢方所說,豈不恰好符合 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罪 。因為,若物証全不符合,依法本不能僅以自白入人於罪,更何況自白與事實明顯牛頭不對馬嘴,那就是「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處罰,因而致人於死,應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其徒刑」, 屬重罪,追訴權時效至少二十年。還在時效範圍內,檢方為何不能起訴? 又陳肇敏等軍官並非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固無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不是刑法濫權追訴罪的規範對象,但依刑法第31條所謂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犯因身分關係成立之罪,仍以共犯論,...